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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中国渔业互保之路

2015-04-01 15:58:28  作者:庹国柱   来源:中国渔业互助保险  阅读:

    到2014年,中国渔业互助保险已经有20年的历史了。就像一个人一样,20岁已经长成青年人了。中国渔业互保在20年的摸爬滚打之中已经走出了自己独特的模样,付出了自己的艰辛,奉献了自己的力量,创造了属于自己的经验。站在20年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今天,谁也不能说包括渔业互保在内的渔业保险业务可有可无,谁也不能无视中国渔业互保组织形式的客观存在。

   
    人们都说,需求会催生供给,这是一个正确的经济学命题和结论。中国的渔业互助保险就是中国包括渔业生产和经营体制在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险业的市场化转轨的产物,就是说,中国的渔业生产和经营体制改革产生了对于渔船和渔民人身以及责任的风险保障需求,而这种日益强烈的风险保障需求引发了必然的保险供给。当中国的包括捕捞渔业在内的渔业走向市场经济之路,广大分散独立经营的渔民生产风险保障没有着落的时候,当保险公司逐步放弃这块风险大盈利难的“鸡肋”业务的时候,中国渔业互保尝试着为渔民撑起一把“保护伞”,担当起一种历史的责任,这是一种必然。这就叫应运而生,为渔业改革而生,为渔民生产生活而生。20年走下来,中国渔业互保从组织上已经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一家,发展到包括9个省级渔业互保协会在内的10家;从业务规模上,2013年承保渔民数量已经突破100万人,承保渔船数量也稳定在7万多艘,提供的风险保障金额超过2600亿元。所以,中国渔业互保之路不是偶然,实则必然。
 
    在渔业互助保险诞生和发展过程中,渔业主管部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在这里,渔业主管部门的认识极其清晰,决策高度果断,在整个渔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给出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非常及时和得力,从而保证了渔业互保事业的及时诞生和顺利发展,政府在渔业互保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可以这样说,没有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的倡导、扶持和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渔业互保不会有今天的壮大,中国的渔业风险保障制度建设不会有今天的成就。大家决不要将这段话理解为“官话”和“套话”,这是我们在考察中国渔业互保以至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道路时需要进一步认真思考的问题。因为,对于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目前事实上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和政府市场边界不清的问题。而渔业互保事业发展中在这方面的经验还没有被完全和深刻地总结出来。如果我们回顾一下2007年以来的中国农业保险的爆发式发展的过程,就会进一步理解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支持渔业互保协会的创立和运作,真的具有先见之明,是睿智之举。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四届理事会理事长王朝华同志在其《对农业保险的再认识》一文中有一个精辟的论点,他说,“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公共投资,不是为了单纯的拉动保险增长的工具,而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政策。” 此前,国务院综改办副主任丁国光同志在其《农业保险是金融问题还是农业问题》一文中也说过,“农业保险既是金融问题,也是农业问题,但本质上是农业问题,是国家以保险作为工具实施的一项支农政策。” 他们的论点和论证,有着不可忽视的理论和政策意义,也可以看作是对渔业互保事业20年发展的一种理论概括。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对于正确理解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正确把握政府在农业保险问题上采取的一系列重要政策,都是极其重要的。因为这是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理论问题,对这个问题认识越深刻越到位,我们的政策才会越有战略性,也才会越给力,包括渔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才会越顺畅。全世界都把美国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当作标杆,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在其75年的发展历史中,得到了持续不断地强化,农业保险一直是美国农业政策的重要支柱,甚至成为美国农业支持政策的核心。我想,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走向大体上不会与这种政策取向相左。中国渔业互保事业在其20年的发展历史中,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的远见卓识、政策取向和积极作为表现得非常突出。虽然只是农业保险的一个部分,但其与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取向吻合度非常高,有异曲同工之妙,值得总结和思考。
 
    作为中国渔业风险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互保事业,她的起根发苗,她的成长壮大,她在我国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和农业加速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和贡献,成就和经验,渔业领域的人都知道。毫不夸大地讲,20年中国渔业互保的艰苦创业,持续探索,已经初步走出一条中国渔业保险发展的独特道路。当然,我们还不能说这种互保组织和互保制度已经非常完美,无可挑剔。不可否认的是,她还面临着自身改革和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尽管中国的这种渔业互保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有她产生和发展的理由和轨迹,但是在农业保险规范化发展的今天,她有如何更好适应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问题。中国渔业互保组织,正在面临着维持现状、走向真正合作制还是向商业化转轨的问题。任何选项都有其合理性和可能性,这都是微观主体自己的决策范围。只是无论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都需要加强监管,而渔业互保制度的变革,关系到相关监管政策的确定和选择。渔业互保需要纳入农业保险的监管轨道,而监管部门也需要根据其市场组织和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关规则。所以,以笔者之见,中国的渔业互保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当机立断,监管规则也需要早日出台。这关乎到中国渔业互保未来20年以至更长时期的发展道路和发展前景。
 
    中国是全球的第一大淡水养殖国,也是海洋捕捞渔业大国。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自1989年起连续24年位居世界首位。鱼类已经成为中国居民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物之一,是居民主要蛋白质摄取来源之一。中国的渔业保险,包括海水和淡水养殖、渔船和海洋捕捞涉及的责任以及渔民、渔工人身在内的保险保障,自然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于这个重要方面的保险政策,特别是财政支持政策还不那么完善,因为多方面的原因,除了部分省、市、县级政府之外,中央政府层面的保险费补贴政策还不明确也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中国渔业互保的进一步发展,还缺少包括财政支持在内的政策条件。在最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对于农业保险,提出了“中央支持保大宗”的政策原则。笔者认为,不仅粮食和蔬菜,包括海水淡水养殖和捕捞在内的渔业生产也属于农业中的“大宗”产品系列,特别是对于水产捕捞和养殖大省来说,其生产量和产值绝对都是“大宗”而不是“小宗”,应该得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目录”,而不是仅仅得到农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有了中央财政的实质性支持,中国的渔业互保、中国的渔业保险才会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这实际上也是广大渔民的共同愿望,因为,中国的渔业现代化建设、渔业经济的转型升级、渔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渔区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获得更广泛更给力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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