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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保险制度及经验

2014-01-10 15:31:20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法国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为了补偿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从1840年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相互保险公司,到1986年正式确定为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法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做法、发展战略和经营成果, 以及防灾措施对中国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发展历程
 
  19世纪中叶, 法国农业曾历经危机,一些农业行会组织应运而生。辛迪加、合作社和相互保险组织加强了与农村社会的联系,试图满足农民的不同需要。在保险领域,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法国农民发起并设立了地方相互保险公司以应付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包括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
 
  1900年7月4日有关行业组织法律地位的法令实施之后,农业相互保险得到蓬勃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扩张导致了几年以后大区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总公司的创立。从1900-1936年,在不到40年的时间里,有4万家以上的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主要为农业提供以下4种风险保险:牲畜死亡、火灾、冰雹和意处事故抵御风险的保障,政府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
 
  到20世纪40年代,为了扶持农业保险行业的发展,政府加大了干预和支持力度。政府对互助机构进行了联合、合并,并成立了中央的互助保险机构。很多保险集团在政府的扶持下迅速发展,并且根据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发展阶段推出了相应的保险服务。
 
  为了加强承保能力和更好地分担风险,1966年法国在大区范围内还创立了再保险机构,众多的地方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大区社再保险,大区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险。1980年以后,为了防范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风险,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进行资助研究。另外,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设计和风险选择、差别费率区别上下了很大的功夫,通过特定的风险责任选择条款设计来谋求社会效益的平衡。
 
  1986年,法国成立了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其相关业务,集团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市场特点,在险种设计上按市场和保户的需求,并通过自然和经济两个区域因素设计一揽子保险吸引保户。集团公司将农业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承保经营,范围可扩大至人身保险。到目前为止,该集团净资产达45亿欧元,保费收入122亿欧元。这种通过成立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农险业务的方式极大地促进了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基本做法和经验
 
  法国农业保险的市场环境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农业生产经营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二是农民从生产领域转向商业流通领域;三是农民由农村走向城市,农业人口减少;四是农民逐步老龄化;五是农民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农民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因此,法国的农业保险市场逐渐走向饱和。
 
  1.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法国为了确保农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了低费率和高补贴的政策,法国政府对农民所交保险费的补贴比例在50%-80%左右。也就是说,农民只需交保费的20%-50%左右,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由于政府通过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农民在政府那里得到了高额的保费补贴,分散了风险,减轻了受灾损失,调动和保护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2.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性的商业保险,其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法国的农业保险已经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行政经费、农险基金赤字等都由政府实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国家每年要做一次保险预算,总额不少于保费的20%,不超过保费的50%,这部分基金是用于满足国营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时的急需,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业保险机构业务的开展。
 
  3. 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联办的农作物保险集团法国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是以政府控股为主体,社会参股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三级(出资者、董事会、经理制)控制群体结构而运行。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下设4个保险公司,即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全国农民的所有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中断间的损失;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农村的屠宰商、面包商、手工业商、小商业者的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寿险公司承保农民和非农民的人寿保险和死亡保险业务;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对内对外的分保业务。集团在开展农业保险险种前,首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通过试点,再逐步扩大。其中养殖业保险主要承担牲畜因火灾、暴风雨、雪灾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死亡保险,而且部分险种只承保规模经营的养殖场,分散养殖户不予承保。集团公司在制定业务规划和公司发展战略上,重点考虑内外部环境,掌握保户的需求,不断完善保单要素。在发展策略上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进一步保持和发展优势业务。
 
  4. 建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法国的农业合作保险是农民以互助共济为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防险与保险相结合而组织起来的民间性的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法国的互保会业具有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3种功能。保险的险种有多种,农业保险是非盈利性质的,农协通过其他保险筹集资金,以非农保险资金来养农业保险,农民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从而达到了互助、共济的目的。同时,合作基金组织还可以向官方(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机构进行农业再保险,以分散风险,获得补贴。
 
  5. 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法国的农业保险不管形式如何, 由于它是非盈利性的,所以法国对所有农业保险部门都实行了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 并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其中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及许多做法也用法律或法规予以确定。并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了对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马、猪、蚕等)实行强制保险。
 
  三、启示
 
  农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了减低和分散农业自然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正是这种制度的建立才保障了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活动得以正常持续地运行。但是目前中国农业仍然比较落后,农业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在WTO框架下,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加强对中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研究很有必要。
 
  1. 政府要为农业保险专门立法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法国的农业保险立法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通过立法实施农业保险是法国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的《农业保险法》通过界定人们行为的选择边界,保证农业保险行为的正常进行,从而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对整个经济社会制度的运转起到保障作用。
 
  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因此,作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在中国要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必须要做好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中国的《保险法》没有涵盖农业保险,因此,要就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费收缴、赔付等诸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出台一部中国《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建立起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制度。
 
  2.政府要适当补贴农业保险中国已经加入WTO,这意味着中国不得不消减一系列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从而对农业的发展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而充分利用WTO有关协议提供的“绿箱政策”,在WTO框架下给予农业保险适当的补贴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因此,中国应该制订专门的农业保险补贴办法,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3. 要充分调动多方参与农业保险积极性农业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要让全国农民所理解、接受,使之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还需要一个过程。而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亏损、低效益和高风险以及潜在的道德风险。因此,要借鉴法国经验,调动多方的积极性,现阶段应充分调动农民、政府和专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共同开展互助合作性保险。政府负责组织、扶持和进行宏观指导;农民自筹风险基金,互助互济,自我服务,并参与决策和管理;专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业务并提供再保险服务。把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以及专业保险公司结合起来,把保险与防灾、减灾、农业技术推广有机结合起来,在区域范围内,组织主要农作物统筹保险,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农民的整体抗灾能力。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作用、好处以及投保和赔付方法等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采取农民自愿和行政组织相结合的办法,发展农业保险。
 

  4.要扶持较大农业保险集团的发展当前,中国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其他财险公司并未真正涉足。2000年,这两家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加起来仅占全国财险保险的0.9%,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面临着国外保险集团的进入,中国政府急需下大力气扶持中国的农业保险公司,实施一些扶持政策,真正出现几个中国农业保险业的“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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