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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9办法补充险企资本

2015-12-29 08:53:08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阅读:

    12月28日,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健全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

 

    所谓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有关规定评估的实际资本,是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所谓资本补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股东投入、盈利积累、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增加实际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本工具方式补充实际资本。

 

    但《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保险公司发行各类资本工具,保险公司与认购人不得有下列四种行为: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投资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

 

    在《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创新资本工具。连续两年分类监管评级为A级或B级、连续两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80%以上、近两年没有受到中国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可以优先开展资本工具创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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