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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农险条例实施办法

2015-03-05 11:29:06  作者:潘丹华 蒋志军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阅读:
 
    浙江省农业保险自2006年开展以来,在助力农业生产、分散灾害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险健康发展,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据悉,浙江是出台农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首个省份。
 
    《办法》共28条,在《农业保险条例》基础上,对适用范围、各级政府职责、政策措施、经营规则、违法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明确了农业保险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险工作。财政给予农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省政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等方式开展农险业务。共保体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险,支持农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协调处理保险纠纷。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农险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险的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农业、林业、渔业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作为一项政策性保险,《办法》明确了政策支持的力度。纳入财政补贴的农险险种实行目录管理、分级设置。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确定省财政补贴的农险险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地方财政补贴的农险险种补充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互助保险组织在财政补助、信贷支持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应政策。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农险;鼓励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农业和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险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如果遇到大灾,该怎么处理?《办法》也明确了防灾减灾的做法。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应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落实防灾减灾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灾害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农险协调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建立农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此外,还提出建立财政支持的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机制,并通过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分散保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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