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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办法,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适当照顾

2018-03-23 10:22:03  来源:中国水产  阅读:
    近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通知,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做好渔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补助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补助对象应符合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内,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江苏省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在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养殖渔民(渔业企业)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称养殖证),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通知明确,捕捞机动渔船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和主机总功率为准)进行分档,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进行分档计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根据“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原则,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通知指出,养殖机动渔船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助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可补贴功率数核定
  
    可补贴功率数=养殖面积(公顷)×1.4(千瓦/公顷)。
  
    计算所得可补贴功率数低于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计算所得数确定,计算所得可补贴功率数高于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实际主机总功率确定。
  
    设置养殖机动渔船补贴功率上限。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核算后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或50千瓦核定。
  
    2.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海洋养殖机动渔船为0.048万元/千瓦(上限)。
  
    内陆养殖机动渔船为0.038万元/千瓦(上限)。
  
    3.补贴金额数计算
  
    补贴金额数=可补贴功率数×测算标准×(N÷12)。(N为养殖证的有效月数)
  
    涉及一船多证或一证多船的,维持原有形式不变,按实际情况确定养殖面积、计算可补贴功率数和补贴金额数。
  
    通知规定,辅助渔船不予补贴;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不予补贴;自2020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予以补贴。
  
    通知指出,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补助资金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渔船发生报废、拆解、新建、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其补助资金以渔业船舶证书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渔船灭失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其补助资金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月据实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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