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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规定征求意见

2015-06-15 08:59:46  作者:宫伟瑶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阅读:
    继5月6日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后,记者获悉,多家健康险相关机构于6月初收到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锁定百姓现实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产品设计思路,即“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认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锁定“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实际上是真正满足老百姓现实需要的好产品。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多为定额给付类型,如重疾险产品。如果锁定重疾险部分实行税优政策,就会带来现有产品的退保、重新核算等问题,所以这里面更多地暗含监管部门对这款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的期盼。一方面,这种“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的产品责任不会对现有的健康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强调对医疗费用的补偿,真正满足老百姓需求,同时又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保项目配合,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阎建军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部”,相比于此前的《健康险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引导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意味更加明确。
 
    弘康人寿认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是一款健康险,对消费者而言,健康险是保险中的刚需类型,此次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是医保的补充,对消费者而言是利好。
 
    有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
 
    朱铭来说,由于此款产品可能承载了监管部门的期盼,所以其定价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完全市场化,会有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正如《征求意见稿》明确的那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既要提供保障,又要微利,能否把握好,是个难题,所以需要保险公司深度介入医疗行为,做好风险管控。”朱铭来说。但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核心竞争力。
 
    据朱铭来了解,中小公司看了《征求意见稿》以后,比较谨慎,因为专业人员配置是否充足、管理技术能否到位,这些都是问题。事实上,他认为,“健康险是一个特殊的市场,需要长期、全方位的投入,比如对医疗费用管控的数据挖掘,与医院的深度合作,甚至要通过直接投资参与医疗机构管理,这些绝不是中小保险公司都能够承受的。像这种专业性非常强的产品,不是所有公司一哄而上就能做好的。”
 
    “实际上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能把健康险业务做起来。”朱铭来说,根据国际经验,美国寿险公司有上千家,但真正擅长健康险业务的很少,排在前5位的健康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能达到70%左右。这应该是一个自然淘汰、自然选择的过程,也有助于形成各公司间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突破了缔约自由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阎建军对此提示,“现在的医疗保险产品通常会对带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后第二年不能续保。而为了鼓励保障型业务的发展,《征求意见稿》突破了民商法的缔约自由原则。对于上述强制承保条款,其法理依据需要再研究。”
 
    他同时认为,强制承保可能会带来逆向选择,比如一个健康险公司经营非常好,带病投保人都愿意来,赔付率上升可能导致亏损;反而经营不好或者服务不好的公司,带病投保人不愿意来投保,赔付率可能低并且利润高。部分保险公司经营中可能会想办法规避或者推诿高风险人群,打擦边球。希望在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时,增加配套措施,解决强制承保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阎建军认为,此范围很宽泛,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代缴代扣,可以操作。难题是大量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失业者购买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时,如何落实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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