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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保险的成长之路

2014-12-15 17:32:08  作者:侯国庆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阅读:
    受制于自然风险的影响,农业生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农业保险的形式以分散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全球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根据国际农业生产保险人协会(AIAG)数据,2013年各国农作物保险及再保险收入达到290亿美元,是2008年的1.58倍。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结构中,北美地区保费收入最高,达到170亿美元,其次为亚洲62亿美元,欧洲39亿美元,南美洲16亿美元,非洲2亿美元。作为北美地区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美国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其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组织形式与特点具有典型特征。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根据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初期发展时期(1938年-1980年)。1938年,经美国《农业调整法》第5条授权,农作物保险政策开始在全美实施,初期投入2000万美元用于小麦作物的保险,但由于农业保险费率过高,大部分农户不愿意投保,1980年全国仅50%的县、2600万英亩土地和26种农作物加入农业保险,全美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有限。
 
    第二个阶段是快速发展时期(1980年-1994年)。为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增加了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并首次将非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农业保险经营过程,有效的解决了农业保险运营、监管成本高的问题,农业保险获得快速发展,1990年农业保险已覆盖全美所有县,保险品种提高至50个。
 
    第三个阶段是全面发展时期(1994年-至今)。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农业保险承保范围未达到美国政府设计的可保面积50%的目标,为此,1994年美国《农作物保险改革法》通过巨灾保险、附加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一系列保险政策,彻底取代了政府救济计划。此外,在进一步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对未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个体不再提供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府福利,实施了强制性农业保险要求,带动了农保投保率的快速上升。据统计,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再次对保费补贴比例进行了提高,降低了农户投保成本。美国政府从农业保险的直接经营过程中完全退出,其职责演变为制定规则、监督等功能,而商业性保险公司负责具体的承保、勘察与理赔。
 
    美国农业保险组织结构
 
    美国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可分为管理机构与具体保险执行机构两部分。
 
    美国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MA)和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授权建立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并批准设立了隶属于农业部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实施该项目,政府通过FCIC参与农业保险经营,并予以资金支持。1996年,根据《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进一步设立了风险管理局(RMA),以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保险服务、产品管理和风险预测等。
 
    美国农业保险具体执行与实施由商业保险公司完成,管理机构不直接涉及具体承保与理赔业务。RMA已批准17家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全美农业保险业务,约有5000名理赔人员、1.25万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勘察与理赔服务。
 
    美国农业保险特点
 
    保险品种多样化,保障力强。美国农业保险由巨灾保险与附加保险两部分构成。巨灾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从事作物种植的经营主体必须购买此保险,否则不能享受联邦政府相关农业支持政策,巨灾保险提供平均产量50%的保障力,低于此保障力情况下,可获得该作物市场价格55%的赔偿。附加风险属于自愿性保险,需要投保人额外购买,最高投保产量可为平均产量的85%,最高赔付可获得市场价格100%的赔付。此外,还可以购买区域风险保险,其特点是根据投保地区的平均产量作为基准,当产量低于投保产量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考虑此地区参保农户的个体产量情况,其优点是个体农户不会因为道德风险问题而有意导致农作物损失,但同时也存在区域平均产量未受损,而个别农户受损严重无法获得有效补偿的缺点。
 
    从保障类型方面,美国农业保险分别设置了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两类品种,两类保险的区别在于是以产量或收入情况作为承保和赔偿的标准。收入保险又细分为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证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和农场总收入保险等系列险种。
 
    由于巨灾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予以实施,意味着灾害发生后农户最低可获得市场价格55%的赔偿,同时农户还可通过购买附加保险的方式进一步获得市场价格100%的赔付,因此,美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赔付保障力较强。
 
    采取各类措施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美国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采取了直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等方式对商业保险公司予以支持,确保了其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直接财政补贴方式是对RMA授权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行与管理进行业务补贴,按照公司农业保险的承险业务量确定补贴标准,一般为保费的18.5%。税收优惠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免征1%-4%营业税以外的所有其他税收。再保险是指FCIC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保障,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市场进行购买。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享保险市场的收益,进一步激励了保险公司开展农保业务的积极性。同时,保险公司还负责承保、定损勘察与理赔整个环节,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这进一步促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更为认真负责。
 
    增加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为进一步减轻农户投保农业保险的保费压力,美国政府通过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和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多次提高保费补贴标准,有效提高了农业保险覆盖面,2012农作物保险面积达2.82亿英亩。为减少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美国政府对于保费的补贴采取保障水平上升、保费补贴比例下降的补贴原则,农户为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需要付出更多的保费。保费补贴比例如表1所示。
 
    保险补贴资金由联邦政府负担,有效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美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两方面的补贴,随着补贴项目和比例的扩大,补贴总资金量不断上升。美国农保补贴资金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避免了地方政府由于农业保险发展而造成财政负担,这对于粮食主产地区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美国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措施,有效降低了其国内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促进了美国农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保障了美国的粮食安全。
 
(作者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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