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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交农险保费易产生法律纠纷

——农业保险经营问题探讨之一

2015-07-28 13:42:01  作者:庹国柱  来源:中保网  阅读:
    目前正是农业保险承保秋季作物的关键时期,但是不少地区普遍遇到垫交保费的困扰。这已经成为广泛推进农业保险过程中,经营者遇到的重要障碍和问题之一,在有些地方甚至还引发了法律纠纷。
    垫付保费四种情况
    在一年前的一次调查中,某农业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张经理就给我讲述了一件因为垫付保险费引起的赔案:某村村委会主任通过电话向他们报案,说他们村投保的几千亩水稻受灾淹没。他们就说,我们马上派人来查勘。但村委会主任不让他们来现场。张经理说,不查勘怎么定损,怎么赔偿你的损失。村委会主任说,我来替你查勘你按照我报的数字赔钱。张经理说,这不符合我们公司的理赔规范。但村里执意不让保险公司来现场查勘。几经盘问才知道,为了尽快完成县里规定的投保任务,在大部分村民不在家,保费难收集的情况下,村委会没有逐户上门做工作就垫付了村民该交的那20%的保险费。现在保险公司如果进村现场查勘,村民就知道了,赔付款打到村民的卡里,村委会垫付的钱就收不回来了。保险公司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还是到现场来查看了灾情,最后,妥善处理了赔案。村委会的垫付款从赔付款中收了回来。但是村委会主任问张经理:要是今年我们没有受灾,我们垫付的保费能不能退给我们?张经理答复说,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退回你垫交的保险费。
    经营农业保险从农户手里收缴保费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于目前占70%以上的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承保不仅费时费事,而且难以收集。原因不外乎,农户的当家人外出打工,家里的留守老人不做主;有的农户对投保这么几亩地没有兴趣;有的农户家庭困难交不起保险费。在那些重视农业保险的地方,或者保险公司宣传和工作力度比较大的地方,就想方设法垫交保费。有的是由村委会垫交,有的是由种田大户垫交,还有的是由一些龙头企业或者生产资料公司垫交。就垫交本身来说,不管由谁垫交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因为垫交人就是投保人。只要是被保险农户知情并认可,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知情而且没有认可,在法律上就有瑕疵,因为投保人(垫交人)没有保险利益。这种情况下,那就要看后期的理赔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由第三方垫交保费,但被保险农户知情并认可。承保合同生效后,发生合同范围内的灾损,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受灾农户,农户可以将先前垫付的保费还给垫付人,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被保险农户并不知情和认可,只要是补偿该农户的损失,也是合理的,应当是允许的。
    第二种情况是,由第三方垫交保费,但被保险农户不知情也未认可。发生灾损后,保险公司把赔款支付给保费垫付人,垫付人也并不发还被保险农户。这就侵犯了被保险农户的利益。这种情况,等于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以别人的保险标的投保并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受损后索赔,这就有不正当获利的故意,违反《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条例》。
    第三种情况是,第三方垫付保费之后没有发生合同范围内的灾害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与垫付人的事先约定,通过制造假赔案的方式,将“赔款”支付给保费垫付人。这种虚假理赔违反了《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有虚假理赔和套取财政补贴之嫌。
    第四种情况是,保险人与乡村干部合谋,以本村部分或全部农户的名义,缮制农作物投保清册,伪造农户签名,订立农业保险合同。由乡村干部垫交农户应该缴纳的那部分保费,订立农户不知情的虚假保险合同。当保险公司从各级政府财政拿到相应保费补贴之后,退回乡村干部垫交的保费,并由合同双方分享财政支付的保费补贴款。这种情况违反《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套取财政补贴并涉嫌刑事犯罪。
    五种解决途径
    如何解决这个各地普遍遇到的保费垫付问题,摆脱收缴保费的困扰,是推进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依笔者之见:
    第一,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两个人,因此,由第三方垫交农业保险保费或者代缴保费都是合法的,只要是被保险农户知情并同意就应当认为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第二,垫交的保险费只要征得垫交人同意,垫交款事后归还不归还给垫交人,都只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事,不影响农业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垫交保费并且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不发生合同约定的灾害损失,无论保费垫交人还是被保险农户(被垫交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请求保费返还或以虚假赔案的方式获得保险赔款,以填补垫交费用成本。但合同约定的无赔款保费优待和减免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问题是农业保险因为有政府财政的保费补贴,单单给农户“保费优待或减免”,值得讨论,这有“返还农户保费,套取财政补贴”之嫌。所以,正确无误的条款设计应该是以次年保费整体降低为妥当。单独给农户或者保费垫付人部分或全部退费,须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才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第四,在垫交保费的条件下,发生赔案,保险人为弥补垫交人的成本,对于其自营耕地部分,适当多给一些赔款,可视作通融赔款。但是被垫交人(被保险人)耕地上的作物损失,也应当以实际损失理赔,理赔款也应归被保险农户,如果被保险农户自愿并确认由保费垫交人领受赔款,是可以的,合法的。
    第五,存在土地流转或耕地委托管理的情况下,土地转入人或者受托人垫交保费后,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经土地承包权人同意后,由保费垫交人获取保险赔款。这属于正常的保险赔款权益的合法转让。但无发生灾害时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垫交保费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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