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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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律政策 做强互保产业

2014-01-10 15:46:55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在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探索出一条保障渔业健康发展,强化渔业互助保险的新路子。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后,全省各代办处也相应进行了法人登记,成为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互保组织。山东渔业互保工作在运行过程中,在规范化和市场化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使互保工作更加贴近渔业生产实际,提高了渔业保险的覆盖面,并可以适时调整互保政策,做大做强互保产业,使之成为全省渔业生产健康发展的坚强后盾。笔者认为在这一过程中,有以下几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当前基层互保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现状
 
  基层互保机构的名称由过去的代办处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事处,理顺了各自的权限,对外挂牌开展互保业务。但是,在现阶段互保工作的展业中,仍然依附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业务,具体从事互保工作的人员也由渔业执法人员兼任,使得渔业执法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互保工作的主体没有明确出来。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互保工作的展业过程中,由于互保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在渔民群众看来,他们更注重的是互保工作人员的渔业执法者身份,将互保工作作为渔业执法部门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虽然有利于互保的展业,但是渔民群众缺乏一种主动性,对互保工作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互保机构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必须事实上脱离渔业执法部门,依靠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自身的规范运作,独立走市场化道路。
 
  二、完善保护渔业从业人员享受保险权利的法律法规建设
 
  综观现有的渔业法律法规,它们对渔业从业人员所规范的主要以具体的安全生产行为为主,其中涉及渔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保险的规定一般表述为“应当”或“鼓励”,而对于没有参加保险,则没有具体的渔业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加以规定。现在以一条捕捞渔船为例,船舶所有人在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前,需要得到渔政部门的捕捞许可,船检部门对船舶的法定检验合格,申请得到渔港监督部门的进出港签证,具备这些条件后,船舶所有人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作业区域从事特定的捕捞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就是符合渔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但是,由于渔业生产是一项危险性非常高的行业,尤其是近海渔业捕捞生产,由于资源的枯竭,生产成本的持续攀升,小型捕捞渔船生产效益不景气,生产活动处于委靡状态。这一群体,有的往往又会心存侥幸,为节省经济开支,随意雇佣没有海上作业资格的人员上船工作,又不为其参加保险,一旦出现雇佣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船舶所有人所支付的赔偿金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经济能力,倘若船舶所有人无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即使诉诸法律也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所以对于近海捕捞生产这一高危险行业来说,渔业行政执法部门除严格监管其安全生产行为外,国家渔业行政主管机关还要加强本行业的准入制度建设,尤其是要建立健全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建设。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这是对赔付金额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船舶所有人以何种积极的方式具备这一经济赔付能力,死亡者家属能否获得这一赔付金额,相关的渔业法律法规是否可将渔业互助保险作为一特定险种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船舶所有人在从事渔业生产前,必须首先具备能够充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经济赔偿的能力,将这种能力作为渔业生产的准入制度之一,依此来提高和保障渔业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够得到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额度。
 
  三、加大对渔业生产的扶持力度,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
 
  近几年渔业生产,尤其是传统的近海渔业生产,已逐渐显现出高投入低产出。效益的下滑,又会挫伤渔民群众入保的积极性。国家应该加快有关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制定步伐,一方面继续推行近海捕捞渔船的报废制度,提高转产转业资金补助额度,并提供适合当地渔业生产发展的新技术,实施转产转业;另一方面要尽快实施对渔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制度。对群众渔业来讲,由于其分散性,各自独立生产经营,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对于保险费用,渔业群众有的仅仅着眼的是一种生产性成本。有时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又往往作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经济支出,完全没有领会到渔业互助保险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和经济保障作用。因此在渔业经济效益下滑的阶段,渔民群众甚至对保险还没有完全认知的情况下,国家通过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承担渔民群众部分保险费用,并辅助一定的行政手段,来鼓励和引导渔业群众积极参加保险,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扩大渔业保险在渔业生产中的覆盖面,提高渔业生产者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积极参加保险这种观念的转变,保险意识的提高,这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并通过以往在渔业生产中所发生的现实案例的教训,使渔民群众预料到渔业生产风险的客观存在性,首先提高自身的渔业生产技能;另一方面,转变观念,居安思危,提高保险意识,积极参加保险,由此来转移在渔业生产中因意外风险而可能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只有渔业群众对自身生产有了正确定位后,增强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险意识的提高也就水到渠成。
 
  四、规范运作,良性发展
 
  渔业互保协会在互保工作运作过程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厘定更具可操作性的费率标准,在条款的制定方面,尤其是赔付条款,适当提高赔付额度,充分体现出其更高的人性关怀;在船体保险的标的物重值价的核定过程中,船舶所配备通讯设备、机电设备的型号、数量标准、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必须登船核实,查验与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相符,并在船体保单中最好详细列明,在特别约定中注明通讯和机电设备的折旧率,避免在出现沉船事故后,个别船东在申请设备索赔时以少报多,以旧报新,使协会承担额外的经济风险。
 
  渔业互保协会的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物质基础是足够的保险资金,作为船东的代表,既要拓展更多渠道吸收保险资金,更要规范管理,科学运作,保证保险资金的积累,充分体现协会“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保障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渔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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