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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试点在即

2015-05-13 11:16:31  作者:丁萌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阅读:
    具体险种将由三部门共同发布 单位统一购买视同于个人购买
 
    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购买商业健康险给予个税优惠的具体覆盖范畴、产品种类以及试点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其中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通知》对适用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了定义,指出,应是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在产品方面,《通知》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产品类型以及费率精算方法尚待进一步明确。
 
    《通知》还对税优试点实施工作进行了明确,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 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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