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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查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2014-11-19 09:13:11  作者:吴弘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阅读:
    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立足于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明确了八项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
 
    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消保工作从解决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两方面入手,取得了社会普遍认可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保险消保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国十条”,加强顶层设计,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指导各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保险消保工作,保监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
 
    《意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经营理念、产品费率设定、规范销售行为、做好理赔给付、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方面出发,强化了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监管机关、保险机构、行业组织的保险消保工作任务和要求,体现预防性保护与过程性保护相结合。三是对保险公司及时披露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作出了规定,也对保险监管机关加强透明度监管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措施。四是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运作机制,强调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对保险服务的监督作用。
 
    《意见》明确了保险消保工作八项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二是加强信息披露;三是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五是提高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六是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作用;七是加强基础建设;八是加强组织领导与考核监督。
 
    对保险消费者密切关注的保险产品、保险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保险产品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设定合同权利义务和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保险销售误导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区分销售制度,并重申不得利用广告等进行误导性宣传等多项禁止性规定;治理“理赔难”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公允理赔给付。此外,在客户信息安全、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意见》也提出了制度建设和责任追究的强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强新形势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依法监管、严格依法保护、倡导依法维权,日前,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立足于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保险消保工作”)实际,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原则和国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经验,吸收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保险消保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消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政策取向,提出了加强保险消保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是我国保险消保工作的顶层制度安排和方向性指导文件,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对全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做出全面、细化规定的政策性文件。
 
    《意见》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强调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前提,以实施预防性保护、过程性保护为重点,以强化公司主体责任、实施透明度监管为核心,以加大查处力度、加强监督考核为手段,以注重消费者教育、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基础,着力解决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和维权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和“协同推进”三项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到2020年保险消保工作的目标任务。这就是: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搭建起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幅提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满意度明显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保险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切实改善。
 
    《意见》明确了保险消保工作八项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
 
    一是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保险公司要树立客户第一的经营理念,公平合理设定合同权利义务和厘定产品费率,规范销售行为,及时公允理赔给付,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等。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保险公司要及时披露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强透明度监管。
 
    三是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要制定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有关人员问责。
 
    四是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全面推进“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建设。
 
    五是提高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明确了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在公众教育、提示消费风险、倡导科学理性保险消费观念方面的工作任务和措施。
 
    六是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同作用。建立保险监管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联动协调机制,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是加强基础建设。包括加强制度建设、行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保险消保工作信息化建设等。
 
    八是加强组织领导与考核监督。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要健全保险消保组织体系,实行领导负责制,并建立考核体系,为保险消保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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