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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险企收购合并行为

2014-04-08 09:01:15  来源:中国保险报  阅读: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办法》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同时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办法》针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并购的实际情况,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
 
    从参与主体看,保险业并购包括保险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的并购和保险公司作为主导公司的并购两大类。综合我国保险业并购实际和国内外监管做法,《办法》主要规范目标公司为境内保险公司的并购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非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也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境外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为了促进保险市场的统一开放,《办法》同时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参考国内外有关立法例,考虑到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均衡、单一股东持股一般不超过20%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按照追溯最终资本来源、对收购行为进行整体审查的原则,《办法》将收购人范围确定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同时,《办法》坚持股东身份真实公开、股东权利独立行使,没有允许通过股权代持、表决权转让等间接控制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收购。
 
    《办法》遵循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总体要求,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3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办法》充分尊重商业自愿和引导市场自律,同时制定了适度的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作用;二是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运营;三是针对虚假陈述、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必要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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