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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

2019-01-22 14:53:23  来源: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阅读:
各省(市、海区)办事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单位员工如符合以下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为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需填报信息采集表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50%扣除;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规定金额标准的乘积计算父母双方共计可享受的扣除金额,并按照上述扣除方法之一进行扣除:
 
    1.子女在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扣除;
 
    2.子女就读于小学、初中,或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接受高等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接受教育期间每年均可扣除,享受扣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当年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者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在还款期间可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中的一方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0年。纳税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
 
    纳税人及其配偶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此项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50%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承租住房的一方扣: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第一档标准扣除;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第二档标准扣除;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第三档标准扣除。
 
    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形扣除:
 
    1.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与其兄弟姐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分摊扣除。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兄弟姐妹按人数均摊、兄弟姐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50%。
 
    3.被赡养老人年满60岁,且其子女均已去世的,可以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上述规定扣除。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以在2020年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范围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
 
二、报送资料及方式
 
    请各省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登录协会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电子模板》,以机构为单位组织所属员工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并于1月31日前报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地址cfmi_hr@126.com。
 
    电子版需按以下规则命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xx办事处/分理处/代办处--姓名。每人建立一个文件,并按机构汇总成文件夹报送。
 
    纸质版需由员工本人签字,办事处加盖公章,并留存复印件;纸质版原件寄送协会人力资源和培训部。
 
三、联系人及电话
 
    闫双      010-58109022
    杨丽臻    010-58109025
 
 
人力资源和培训部
2019年1月22日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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