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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渔业互助保险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2017-02-23 09:48:32  作者:刘向东 卢昌彩  来源: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  阅读:
    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抓手,在新的发展时期,渔业安全生产的内外部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发挥好渔业互助保险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对加强和创新渔区社会管理,促进现代渔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渔业互助保险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渔业安全管理是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对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独立经营渔业生产的渔民个人)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管理。管理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包括从渔船图纸审定到船舶的法定检验、登记,从船员培训和考试发证到职务船员的适任配备,从渔业安全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到渔业安全监督检查直至事故发生后的施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目的是预防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在事故发生后实施有效施救以减少损失。
 
    渔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客观上更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让互助保险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作用,是增强渔业抗风险能力,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一)为渔业安全提供保障
 
    渔业的高风险,决定了渔业安全事故的易发性和多发性。其中,渔业船舶易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具有发生率高、损失大的特点。对于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会员,若发生事故,渔业互保组织会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时为会员提供生命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不仅解决死难渔民家属的生计问题,为渔业生产的恢复提供了基础条件,同时也为渔区的安定团结起到稳定器的作用。实践证明,渔业互助保险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能够为政府分忧,为渔民解难。
 
    (二)作为经济杠杆调节渔业生产活动
 
    经济杠杆调节在生产总过程中具有调节和推动作用,通过给予有利或不利的条件去鼓励或限制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及其他社会生活的一系列经济方法,如税收、价格、利润、工资、财政、信贷、利息、奖金等,都具有影响和调节经济的特点,使之符合国家预期的发展方向。经济杠杆调节也是渔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渔业互助保险能够充分利用保费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渔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提供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服务
 
    与社会商业保险相比,渔业互助保险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在组织形式上,会员既是被保险人同时又是保险人,容易形成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机构性质上,协会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可以用更多的风险储备金反哺渔业安全生产。在经营目的上,会费标准可以在积累的基础上逐步实施比商业保险更低的价格、更优惠的条件提供保险产品,收缴的保险费(会费)中没有利润因素,其目的是为渔民或船东提供最大的风险保障。在依托机关上,协会坚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依托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三支渔业执法队伍,依靠技术推广、科研院校技术支撑,实行低成本扩张,在勘验、定损、理赔上具有更大的公信度。在服务范围上,对因保费低、赔付率高的中小渔船及有关风险大的渔业产业,广开互助保险大门,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安全后续保障。
 
二、浙江渔业互助保险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探索实践
 
    浙江是海洋与渔业大省。据统计,浙江省目前拥有机动渔船41081艘,其中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18996艘,内陆捕捞机动渔船8837艘,养殖机动渔船9986艘。浙江省拥有渔业乡77个、渔业村760个,渔业户319412个,渔业人口108万人,传统渔民42.6万人。拥有208座渔港(中心渔港 10座,一级18座,二级35座,三级43座,等级以下渔港102座)及众多渔业基础设施,作业渔场遍布全球三大洋和多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2004年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在实践中为渔民群众转移和管理生产风险上做出了有益探索。2016年,浙江省参保渔船13066艘;雇主责任互保116575人,承担风险保额突破千亿元大关。
 
    (一)配合渔业安全宣传,实现保障关口前移
 
    依托《浙江渔业互保》期刊和协会网站两个平台,及时传递渔业安全管理信息,举办多种基层宣传活动及会议;出资数百万元为渔民会员配发安全帽、医用药箱、救生筏(衣)补贴等安全设备和其它防宣物品,出资10万元给积极参与海上抢险救助成绩突出的省渔政执法船和渔政人员予以奖励;与浙江省海洋检测预报中心合作,建立北太地区鱿钓渔船海洋预报服务站,为北太地区的渔船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二)试行小额贷款业务,改善渔船安全状况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针对渔船维修贷款难问题,积极探索以市场化形式建立政策性信贷制度,试行小额贷款业务,解决渔民维修保养渔船资金匮乏的难题。2007年起,协会与浙商银行合作,采取“协议形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并在舟山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2008年开始又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将此业务扩大到舟山、定海、温岭、玉环、苍南等11个市县,2010发放贷款6341万元,近几年放贷总额还在逐年提升。这些贷款“及时雨”,帮助渔船按时保养维修,改善了渔船安全适航状况,大大降低了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和风险。
 
    (三)建立渔船交易中心,规范渔船买卖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渔船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的市场,买卖双方通常靠私下交易或脱离行政监管的中介交易方式进行,一旦报废的旧交通船、劣质渔船、“三无”渔船投入生产,将给渔民生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由此给渔业船舶“双控”制度的落实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带来较大负面影响。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依托全省网点,建立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向各地渔民搜集渔船买卖信息,实时向社会发布通告。对于申请参加交易的船东,中心进行资格审核,掌握渔船所有权人身份、渔船状况等信息,以保障渔船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利益。
 
    (四)提供安全后续保障,促进和谐渔区建设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理赔程序和手续,加快理赔速度,及时帮助受灾会员恢复正常渔业生产,有效地维护了渔区社会稳定。12年来截止2016年底,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共处理理赔案件57838件,累计为受灾渔民赔付15.39亿元,其中渔船险赔案25936起,赔付5.13亿元;雇主责任险赔付31407起,赔付9.82亿元;其他险赔付495起,赔付4343.96万元。
 
三、充分发挥渔业互助保险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需充分发挥互助保险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浙江省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平稳下降,促进渔业经济稳定发展。
 
    (一)积极参与渔业安全管理各个环节
 
    一是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一方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针对渔业生产者,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会安全服务内容、风险防范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重点宣传;针对船东船长在船舶驾驶与航行及捕捞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重点宣传;另一方面,提前掌握渔船实际安全情况。在认真总结渔船交易中心建设和规范渔船买卖经验的基础上,提前对渔船建造、渔船登记、船舶检验、渔业捕捞许可等相关环节进行了解,切实掌握渔船实际安全状况,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二是投资渔船安全技术研究和渔船维修改造。针对渔船易致人伤害部位和设备,协会应从帮助会员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角度出发,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对中小型渔船起网机、硫化氢报警装置、救生设备等进行技术攻关,对研究成果普及推广予以适当的经费补贴;继续试行小额委托贷款业务,帮助弱势渔民会员筹集渔船维修资金;对购置救生衣等救生设备予以补贴,改善渔船安全适航条件。三是维护基层渔船救助信息平台健康运行。协会要适当支持、维护重点渔业村和渔船管理公司的信息平台建设,落实村级信息平台管理人员的报酬补贴,促使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持续不断地核实渔船卫星终端开机使用情况,充分发挥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作用。
 
    (二)加强互助保险保费的经济杠杆调节
 
    一是继续推进政策性保险,扩大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保证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完善补贴机制和方式,进一步降低互保费率,激发渔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互助保险的深度和密度,在实现60马力以上可保渔船和雇主责任互保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马力渔船(60马力以下)的覆盖面,最终实现渔业领域互助保险的全覆盖。二是提高雇主责任互保保额,降低灾害对渔区的不良影响。渔业是高风险行业,应调高雇主责任互保保额,使渔民风险保障程度提高到50%以上,与目前的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根据渔业安全风险系数,实施不同的互助保险费率。根据渔业安全风险系数,区别对待近海、外海和远洋捕捞,区分刺网、流网、围网、张网、钓具等作业方式,区分船体材料和船龄,实施不同的互助保险费率结构。对于经常事故渔船、被渔业列入安全黑名单的渔船,以及蟹笼船、专业渔业运输船、以及1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渔船、租赁渔船等,要适当提高费率,进一步督促船东船长加强渔船安全管理。
 
    (三)落实理赔与渔业安全责任挂钩制度
 
    渔业互助保险理赔应严格遵循理赔程序,配合交通海事、渔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将出险海事的发生经过、发生原因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并提出隐患整改和预防措施。在渔业和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完毕的前提下,方予实施赔付。“先海事调处,后互保理赔”,将理赔和预防事故有机结合起来,避免盲目赔偿。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按责任承担进行理赔;对于休渔期、禁渔区的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在渔业部门处理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恰当理赔。
 
    (四)建立有利于安全管理的激励机制
 
    对于渔业安全管理做得好、一定年限内无安全事故的会员,给予一定的互保费优惠,进一步提高渔民主动防范意识。对渔船互救减少渔民会员伤亡的,协会应给予必要救助补贴,调动渔船之间互救的积极性。同时要适当兼顾基层渔业安全管理者的积极性。对于渔民死亡人数未超出省核定指标的、且赔付率较低的县(市、区),应给予单位一定的奖励,保障基层渔业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
 
    (五)探索职务船员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
 
    试行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是国外涉渔保险机构通常的做法,如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要求会员在投保时原则上采用实名制的方法,即加入保险时,投保人需要提供渔船船员的姓名、居民登记号及工资的资料。为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9号)文件要求,借鉴国外涉渔保险机构的做法,逐步探索和试行职务船员实名制保险登记制度。在承保时,对投保渔民船员进行审核,审核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并在电脑中输入船东雇佣职务船员的真实姓名资料、以往出险记录等,在渔船参加年审时,逐一核对。对于船员证书姓名和参保人员名单不符的,一律强制性要求参加船员适任培训后再持证上岗。鉴于船员流动性频繁,允许船员保险变更,船东要及时告之协会,协会也要为船东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作者单位: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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