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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台风彩虹:水产养殖户的损失不能总自己来扛

2015-10-14 10:33:48  来源:中国水产养殖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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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风“彩虹”造成的损失,始料未及

 

    事先,很少人能准确判断这次台风对湛江所形成的严重灾害。在台风来临之前,很多人都乐观地认为,这次台风无非与平时一样,即使是10级左右的风,也不会有多大的危害。结果大家都错了。看到被打得聚成一堆的网箱,真是触目惊心。幸运的是,人员受伤几乎为零。虽然大家平时对政府有很多不满,但政府在风前强制所有的人员全部上岸,从而避免人员的伤害,是真是万幸。

 

    这几年,自然极端气候开始频发,其速率越来越密集。像前些时间的狂雨,对钦州金鲳鱼的致命打击,也是让养殖户有想死的念头。

 

    灾害中的个人损失,难道全部都要自己承受

 

    每次灾后的重建,很多人都希望政府能有些表示。但事实上,政府对个人财产的损失,基本上没法处理,政府能把公共设施类修建好,已经是不错了。像去年18级台风,我所在地区,每个村委所得的风灾直接补贴,仅为区区的几百元。买水喝,都不够,是吧?

 

    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想到保险

 

    可以告诉大家的是,保险业,无论是国内的保险公司,还是国外的保险的公司,都开始接触水产养殖业。

 

    在广西,今年先是在北海市进行水产保险业的试点工作,已经进行的工作包括:

 

    1、明确试点险种。确定将对虾养殖保险及牡蛎养殖保险列为2015年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品种。

 

    2、明确承保条件。对虾养殖保险以疫病直接造成保险对虾死亡作为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养殖一茬虾所需周期为限,保险金额为每亩每茬2000元,保险费率为9%;牡蛎养殖保险以保险海产品所在海域遭遇极大风速对应的风级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风级视为发生风灾事故,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金额为每年每亩9000元,保险费率为7%。

 

    3、明确保费负担比例。试点险种保费由财政补贴70%,投保人即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承担30%,财政补贴比例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20%。

 

    在国外,一家美国公司正委托国内的咨询公司进行保险咨询,设计险种与保费。受工作所致,我也接受了其多次咨询。国外的保险,更注重自然灾害的影响、更注重理赔的方便性。

 

    无论是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国内保险公司,接受其咨询时,我都建议将台风级别作为理赔的唯一指标:多少级风,则赔付多少钱,这样最大限度地减少的人为定损,减少保险公司工作量;赔付品种则全包括在内,无论是对虾、网箱、底养贝类。当然,保费也是一项需要认真设计的产品----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它也得赚钱。

 

    知识拓展:我国水产行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目前在广东省,只有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分别在番禺和中山开办了水产养殖保险的小规模试点

 

    不只在广东,放眼全国,与正在驶入发展快车道保险业规模总量相比,水产养殖保险仍然处在微不足道的边缘地带,目前仅有安信农险、中航安盟、人保财险以及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主的渔业互助保险系统等少数几家机构在部分地区开办了水产养殖保险试点。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2013年我国养殖水产品的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73.58%,在全球水产养殖总量中的比例也已超过60%。而据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计,2013年全国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入总计1.62亿元,只占同期保险业的保费总收入1.72万亿元的不到万分之一。

 

    我国的水产养殖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出现的,但随着90年代中国对虾养殖的大规模发病、赔付率过高而逐渐停止。此后至2007年间,水产养殖保险几乎停滞,仅有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单位在个别地区开展了少量业务。2007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迅速发展的大环境影响下,上海市率先利用财政资金对水产养殖保险进行补贴,2010年宁波和成都也在地方财政的支持下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的覆盖范围得以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水产养殖保险的覆盖面和业务规模仍显不足,数据显示,2007年~2012年,我国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占农业保险的比重均在0.5%以下,最少的一年低至0.23%。

 

    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缓慢有其客观原因:由于水产养殖的品种繁多、养殖方式复杂,保险机构经营水产养殖保险的操作难度非常大,再加上查勘定损困难、道德风险难以防范等因素,更多的保险机构对水产养殖保险保持了观望的态度。

 

    除此以外,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缺失也是造成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动力不足的原因之一。2013年颁布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中明确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但多年来,包括水产养殖在内的渔业一直未能出现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目录之中。对高风险、高成本的水产养殖保险来说,财政保费补贴的意义不言自明:就水产养殖经营者而言,高额保费会使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他们更倾向于不投保,完全“靠天吃饭”。调研结果显示,水产养殖经营者对保费的心理预期普遍比照其他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标准,约为1%~2%;就保险机构而言,水产养殖保险的操作难度和复杂性又造成赔付率的居高不下,费率难以下降。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调研数据显示,2013年各试点机构的平均赔付率超过70%,渔业互助保险系统甚至接近120%。实际情况表明,在水产养殖保险发展较快、覆盖面较高的成都、上海等地,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比例均达到了60%。

 

    近几年,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争取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作了大量的工作,多次随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到财政部等单位汇报沟通相关情况。在多方努力下,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的尴尬局面逐渐好转,2013年,农业部拨款260万元,在浙江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补贴试点工作,补贴占保费比例的20%;2014年,农业部又拨付500万元在安徽省也开展补贴试点。2014年,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与农业部渔业局在广东召开了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座谈会,继续推动把水产养殖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的工作,同时鼓励各保险机构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补贴,继续开展试点。

 

    在地方层面,2014年以来,安徽和江苏两省分别将部分水产养殖品种列入了地方农业保险补贴目录;广西区正在研究制定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方案,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提供比例为60%的补贴;广东省也在计划将水产养殖保险列入补贴试点范围。

 

    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养殖大国,水产养殖保险始终游离于保险业边缘,与该行业的发展现状并不相符。水产养殖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仍需要社会各界更加努力共同推动,其未来何去何从,我们将拭目以待。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台风巨灾风险时有发生,极易出现超额赔付。如前所述,强台风“菲特”单次事故造成浙闽两省水产养殖保险支付赔款1400万元,而当期所缴保费不足200万元,赔付率高达700%。在自然灾害,特别是台风等巨灾风险面前,水产养殖保险的系统性风险尤其严重。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如果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巨灾风险将成为制约水产养殖互助保险业务发展的首要因素。

 

    二是查勘定损困难,道德风险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在实践中,渔业互助保险理赔工作运用了比例法、差量法、三角网塘底抽样法和称重法等方法来确定损失。但是在养殖不规范的情况下,查勘定损仍存在较大难度。有些极端情况下甚至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估算,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水产养殖保险日常管理专业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一旦发生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相混合的各种风险时,很难界定事故原因,在实际业务中非常容易出现纠纷。

 

    三是保险费率厘定缺少数据支持,准确性有待检验。由于水产养殖保险一直处于试点摸索阶段,没有形成规模,因此,与此有关的历史灾害数据和承保理赔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备的,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很难对风险进行可续准确的评估。从全国试点情况看,现行费率大部分在5%-8%之间,高于种植业保险费率水平。但是从赔付情况看,保险费率水平与风险仍不匹配。从水产养殖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还需要长时间综合考察费率的合理性以及动态地调整费率。

 

    四是政策引导支持不够,渔民缴费存在一定困难。高风险、高成本、高技术的特征,客观上决定了水产养殖保险高费率的合理性。但是,对广大水产养殖户来说,保险费率太高,经济上难以承受,参保积极性受到影响。而目前,中央财政尚未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地方也仅有少数省份(浙江、宁波、安徽)给予保费补贴,限于财力等问题,即使有补贴,补贴比例也较低或以定额方式。根据目前国内水产养殖保险参保率较高地区(如上海、成都、宁波)的经验,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是推动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关键。

 

    必须遵循的几项原则

 

    我国是世界第一水产养殖大国,也是唯一水产养殖超过捕捞量的国家。稳步推进水产养殖保险对维护国家安全、粮食安全、海洋主权、渔民权益、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渔业互助保险的使命所在。但是,提速扩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并非易事,为化解系统性风险,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务必要遵循和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原则一:要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原则二:要有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原则三:要有科学合理、因地制宜、便于操作的保险条款和勘验定损标准;
    原则四:优先选择管理规范的养殖示范场、合作社或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原则五:要有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运作过程;要在大空间、小范围开展保险,不能把风险集中一地一域;
    原则六:要建立分保、再保化解风险的机制,降低和减少巨灾风险损失;
    原则七:要争取财政补贴的支持,引导渔民参加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并逐步建立起巨灾风险基金;
    原则八:要坚持单独险种独立核算的原则。

 

    如何做好当前水产养殖保险工作

 

    从宏观层面,主要有两点:

 

    一是尽快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大农业补贴范畴。尽快启动大宗水产品的政策性养殖保险试点。水产养殖保险属于农业保险范围,经过几年探索实践,一些养殖模式下的部分大宗水产品种,如陆上池塘养殖的鱼、虾、蟹,海上筏式养殖的藻类和贝类等,保险技术已经基本完善,具备扩大范围开展的条件。近年来,已有安徽省、福建省、上海市、宁波市及成都市等省(市)陆续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到了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只要政策明确、补贴到位、有关方面通力合作,水产养殖保险一定能够快速发展。

 

    二是尽快构建水产养殖保险大灾风险管理体系。2013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完善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办法》规定对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上,渔业互助保险探索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脚步从未停歇,全系统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格局,在完善内部分保、再保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国内外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先后与人保财险、中航安盟、安徽国元、瑞士再保险集团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探讨大灾风险应对办法。但是,整体来看,仅凭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对水产养殖保险巨灾风险还不够,还需要国家层面统筹建立应对机制。

 

    在微观层面:

 

    加强宣传引导。继续加强水产养殖保险的宣贯工作,让渔民认识到水产养殖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养殖渔民参保的积极性。

 

    加强承保工作。强化渔民参保后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规范水产养殖日志记录,及时报告水产养殖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养殖渔民水产养殖存量报告制度,出险后履行防灾减损义务等,逐步规范承保工作。

 

    加强理赔管理。

 

    一是对于大额保险标的应重点关注,尽量在台风等灾害来临之前提前进驻,掌握相关信息并协助开展防灾减损工作;

 

    二是建立由保险经营机构、渔民、水产技术推广部门、专家组成的理赔工作组,客观公正的对风险损失进行评估;

 

    三是进一步提高理赔的技术水平,包括利用水下摄像头观察水下生物情况,利用芯片标识区别参保网箱与未参保网箱,利用遥感、卫星地图、无人机等设备监测海上整体情况等;
四是要建立并完善协管员制度,在主要承保区域聘任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作为协管员,协助做好风险管控,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加强保险产品研发。

 

    一是要建立保险费率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历史数据的积累,对水产养殖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保证水产养殖保险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创新开展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简化理赔流程,服务水产养殖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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