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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将出台全国首部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

2014-09-19 13:50:00  来源: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  阅读:
    为了规范渔业互助保险行为,保护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2014年9月5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将是全国首部规范渔业互助保险活动的政府规章。该《办法》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特点一:明确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办法》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该市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社会团体的法律属性。《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是指由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自愿组成,经依法登记和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互助方式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以其非营利性和互助合作的性质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模式。
 
    特点二:明晰政府对渔业互助保险活动的管理体制。《办法》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渔业互助保险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管理体制做了明确界定。《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渔业生产发展的工作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互助保险实施财政补贴;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互助保险活动的推进、管理、宣传和服务工作;互保组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渔业互助保险业务,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点三:明确了对渔业互助保险提供财政补贴和享受农业保险的优惠扶持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渔业互助保险的政策支持。为有效降低渔民的参保负担,《办法》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渔业互助保险实施财政补贴制度,并规定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规划、财力状况和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情况,拟定涉及财政补贴的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目录,提出具体的财政补贴比例建议。涉及财政补贴的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渔业互助保险业务依法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农业保险的优惠扶持政策。
 
    特点四:规范了当事人在渔业互助保险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渔业互保合同的订立,双方的主要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查勘定损、理赔、必要合理的救助、打捞费用的支付、理赔纠纷的处理等渔业互助保险业务方面的制度规范,为依法保障渔业互助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渔业互助保险良好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特点五:建立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渔业互保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是渔业互助保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就渔业互保组织建立相关制度提出要求:一是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应当遵循安全性原则,审慎运作积累的资产,制定中长期资产运作计划,合理经营资产。对外投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和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投资形式。三是应当依法足额提取和管理各项责任准备金,完善再保险和防控大灾风险措施,分散渔业互助保险风险,健全风险应对预案。四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渔业互助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五是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六是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本《办法》旨在通过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自律机制的建立、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从而促进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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