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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设置相互保险组织准入门槛

2014-05-15 10:06:15  作者:李晓波  来源:中国保险报  阅读:
    5月13日,保监会网站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一般发起会员不低于1000个,初始营运资金不低于2亿元。
 
    对于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意见稿》适当降低了准入要求,根据三个级别划分了不同条件。在会员数量上,要求全国性组织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0个,省级不低于500个,市级及以下的不低于100个;在初始营运资金上,要求全国性组织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省级组织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市级及以下组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意见稿》对于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范围和资金运用也进行了特别规定。在经营范围上,要求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应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在核定的经营区域或特定的风险群体中开展相互保险业务。在资金运用上,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另外还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渠道。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有的相互保险组织,一类是已经纳入保险监管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包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农村保险互助社;另一类是尚未纳入保险监管范畴的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包括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陕西、湖北、湖南等地设立的农机相互保险社,以及散见于全国各地的区域性养殖业、种植业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业内人士指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不会对现有相互保险机构运营带来太大影响,监管机构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监督制度的建设,使相互保险组织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补充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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