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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4-01-24 13:44:00  来源: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阅读: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4】8号
 
【签发时间】2014年1月23日
 
【印发时间】2014年1月24日
 
  远洋渔业保险是提高我渔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为我国远洋渔业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远洋渔业从业企业的增多、船队规模的扩大、渔业船员的增加,以及远洋渔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先后发生数起远洋渔船碰撞、沉没事件以及渔业船员伤亡事件。同时,由于部分企业没有为远洋渔船和船员办理保险,只能独自承担事故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船员的合法权益,并对远洋渔业长远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建立健全我国远洋渔业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12】30号)、《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1】28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7】41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和船员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远洋渔业保险对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维护企业和船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在派遣远洋渔船出境作业前,及时为所有随船船员和远洋渔船办理有关保险。此外,根据《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要求,1000总吨以上的远洋渔船还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二、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加入渔业互助保险。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各省(区、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优势和作用,加强渔业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推广,积极主动地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的承保、理赔和服务工作。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远洋渔业保险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督促所辖远洋渔业企业及时办理远洋渔业保险,积极争取将远洋渔业保险纳入地方财政补贴范围,不断提升远洋渔业保险工作的水平。
 
  四、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协助远洋渔业企业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的入保、索赔等相关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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