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保协会

新保险法知识

互助保险组织维护会员利益有法律政策依据吗?

2014-01-24 09:58:39  来源:  阅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1997年1月27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围绕渔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积极稳妥地发展渔民协会、渔业技术协会、渔业互助保险等各种服务性组织,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广大渔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2004中央1号文件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浙江、江苏、广东、辽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条例:2002年9月3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强调政府要有措施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险制度;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生产企业要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通过的《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为其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海上自救互救和船东互保业务。”2003年9月25日通过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鼓励、支持成立渔船船东协会和开展渔船船东互保业务。”

  综上,中央政策、人大法规、国务院文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表明,国家支持、鼓励和扶持为农(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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