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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险常识

我国有关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有何具体规定?

2014-01-24 09:31:36  来源:  阅读:
  答: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章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1.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后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最近3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对于经营期间不满3年的保险公司,采用前项规定的标准。
 
  2.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保险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接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0.1%;保险期间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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