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档案资料保管有哪些规定?
2014-01-24 09:30:35 来源: 阅读:
答: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账簿、凭证及报表等其他资料是保险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反映经营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凭证,是办理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存。要求(1)设立会计档案统一保管,建立由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办法相配套的档案管理制度;(2)坚持资料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密原则,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3)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装订成册,可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4)档案保管期满,应当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
保险公司对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0年。我国对保险公司会计档案实行定期保存的办法,其保管期限从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为方便保险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也可以将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但保存期间应涵盖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但不得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