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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保费返还”现象当休矣

2015-08-07 08:57:34  作者:庹国柱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一段时间里,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业日益成为“副业”,在不少地方做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感到,尽管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现在的农业保险越来越难做了。难做的原因之一就是“保费难收”。对于大多数分散的小农户来说,投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保费返还”何以违规
    为了吸引小农户投保,有的公司使出“保费返还”的奇招,答应给投保农户一倍甚至两倍的保费返还。有灾害发生还好说,返还可以以灾损赔偿甚至通融赔付的方式来“兑现”,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就只能编造假赔案来给投保农户返还了。保费返还返的是自交保费,看似给了农民好处,其实公司还是有利可图,因为还有各级财政给农民的那相当于80%的保险费补贴落到保险公司手里。所以,“保费返还”对保险公司来说带来的必然后果是造假:“制造”假费用和假赔款,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弥补返还的“损失”,必然引起不按保险条款理赔或者不合理地提高保险费率,否则理赔资金就不足。
    这种违反《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条例》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做法,还“惯”坏了那里的投保农户,如果没有保费返还,就不愿意再参加农业保险,或者去找敢于“铤而走险”,答应返还保费的保险公司投保。使农业保险在这些地方严重变了味。更有甚者,有的基层干部干脆与这样的保险机构合谋,制造假保单,以保费垫付为诱饵,套取中央和省地县的财政补贴,然后进行分赃。
    发现这类违规违法现象已经至少有两年了,也被处罚甚至判刑了不止一人,但似乎并没有得到完全遏制,在不止一个省的农业保险市场上,还在“前赴后继”地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保费返还”原因何在
    分散农户的保费难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这种实际情况,给农业保险的展业和承保的确带来不小困难,但保费难收只是表面现象,“保费返还”问题的蔓延,并不完全是因为“保费难收”的必然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
    第一,小农户经营农业生产的决策目标与国家农业发展的决策目标不一致。对于大部分小农户而言,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农户而言,其家庭主要收入是来自非农产业,经营农业的成败对其家庭收入的影响不大,因此对农业经营本身的兴趣不高,甚至放弃耕作,从他们自身经济利益角度,农业保险对他们其实是可有可无,也自然对农业风险管理不那么重视。而国家需要通过农业现代化带来农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要保证中国人的碗里盛的是中国人自己生产的粮食,而作为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农业保险能为国家的农业发展战略提供风险保障。
    第二,有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决策目标与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上采取“市场运作”的原则和愿望不一致。政府是想通过财政补贴保险费的方式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而这些保险公司主要是冲着保费规模和利润目标来的,为了保费规模和利润,为了能淘到这桶金,可以“奋不顾身”,甚至“铤而走险”。
    第三,对于这部分分散而又没有多少投保愿望的农户来说,说服他(她)们自己掏一部分保费投保他们的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需要做大量的宣传组织工作,花费较多成本。
    “保费返还”很可能引起政府对目前实行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政策的质疑。财政补贴部分农业保险费,目的是鼓励农户投保,但这种政策如果产生了错误的激励方向,违背了制定这项政策的本意,无论政府还是社会各界都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和评估这种政策的积极效应。
“保费返还”有药可救
    其实,“保费返还”顽疾的不是无药可救。据笔者调查,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医治:
    其一,想进入农险经营的保险公司,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要有服务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情怀。政府支持项目虽然不会让参与经营的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不会轻易让保险公司破产,但也不可能给其巨大的利润空间。笔者收集了作为政策性工具的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数据,发现从1998年到2012年24年的时期里,美国农业保险经营的纯保费赔付率有10年是达到和超过100%的,在获得再保险的摊回之后,仍有两年需要保险公司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筹措资金支付赔款。所以,其经营利润率并不高。
    其二,要通过创新来解决小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就笔者了解,有的公司通过创新产品或者创新保险服务的方式,为农民提供了“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和服务,农民的投保积极性还是能被调动起来。
    其三,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吸收美国的有益经验,发展类似美国“CAT”(农业巨灾风险保险)险种的经验,对于规模很小又缺乏投保积极性的农户,提供较低保障的农险产品,绝大部分保费或者全部由政府负担,农民只交微不足道的或者不交保险费。
    其四,政府财政可以调整农业补贴的结构,适当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力度,还可以在农业补贴范围内,允许从农业其他补贴款(例如“三项补贴”)中扣缴应该由农民自己承担的那部分农业保险费,简化缴费程序。
    其五,可以开发其他帮助农户缴纳保险费的渠道,例如有的农业龙头企业或者涉农企业,愿意为农民支付保险费,可以征得农民同意的条件下,实现农民零缴费投保。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灾害损失,赔款只能由被保险农户请求和享有。就是说赔款与代缴保费的企业无关。
    其六,做农业保险的公司要加强自律,监管部门也要加大追究总公司责任力度。严格对农业保险中的“保费返还”乱象进行治理和惩处,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制”,只要发现搞“保费返还”或者通过假保险合同套取财政补贴的保险机构,不仅要按照保险法律法规严惩当事公司的省地县级负责人和行为人,甚至追究总公司的责任,对于一再严重违规的公司停办该县以至该省的业务,五年内不许进入该地农业保险市场。如果在这种农险“乱世”不用“重典”,不足以刹住这种歪风。其实所有公司上上下下心里都明白,这种问题都是明知故犯,出这种问题决不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操作的偶然失误造成的后果。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从2004年以来在连续11年的“一号文件”中都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提出来一系列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我们所有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保险公司,绝不能再当“歪嘴和尚”,要坚决制止“保费返还”现象,不能把好好的一本农业保险“真经”给念歪了,造成不良的后果,与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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