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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浙江省渔业保障体系建设新路子 切实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2014-01-10 15:38:16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2005年开始,浙江渔业互保协会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认真总结分析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十年来发展的基本经验,结合省渔业经济发展和渔区社会保障的现状,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相结合的基本路子和发展模式,为加快推进省渔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积累经验。

 

  一、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
 
  2005、06年,浙江省财政安排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500万元给省海洋与渔业局,作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的补助资金。协会引导渔民纳入渔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增强渔民抵御和化解渔业各种风险的能力,促进渔民增收、渔业增效和渔区稳定,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试点县市的渔业保费收入不断攀升。2005年至今年7月,全省共用省财政补贴资金659.37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77万元,试点县市渔民的风险意识和投保热情显著提高,互保面明显扩大,保费收入大幅攀升,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渔民群众的欢迎,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据统计,2005年六个试点单位共有40000余名渔民和3000多艘渔船参加了互保,互保费收入达1700余万元,投保份额和保费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22.1%和118.5%。其中以温岭市的增长速度最为显著,入保渔民20000余名,入保渔船1700多艘,展业面分别达到95%、80%,互保费收入达到800余万元,与上年相比增长了160%。其余五个市县保费增长率也都在60%以上。
 
  二是有效整合了渔业保险市场。今年上半年,根据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工作思路,在舟山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省协会以此为契机,专门召开调研会,邀请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研究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此举得到了舟山市、县两级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认为这是浙江省渔业工作的一次突破,是解决“三渔”问题的重大举措。表示协助协会协调好渔民、协会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问题,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围绕互保来开展渔业保险。嵊泗县政府还当场表态县财政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互保发展渔业保险。省协会很好的抓住了这个机遇,顺利的整合舟山市渔业保险市场,为今后整合全省渔业保险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有效提高了渔民渔船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省协会对市场的调研,目前沿海地区渔民人身赔偿逐年走高,船东对其雇佣的船员意外死亡的赔偿普遍在15万元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30万元,无形之中增加了船东的负担。从省渔业互保协会实施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十分注重借助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的补贴提高渔民渔船的保障能力,试点单位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仅扩大了展业面,保险深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试点地区的渔民人均保额从原来的2.3份提高到了6.5份,有效提高了渔民渔船的抗风险能力。
 
  四是培养了一批政策性渔业保险的骨干。省渔业互保协会成立以来,针对互保业务人员兼职多和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特点,各地加强互保人员业务技术、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与此同时,省渔业互保协会还每年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力求每一个互保人员每年接受一次系统性理论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了互保人员业务素质和办事效能,从而为在浙江省全面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回顾一年半的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1、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浙江是海洋渔业大省,到2003年底,全省拥有渔民133.4万人,渔业劳动力81万人,55574艘机动渔船(其中捕捞渔船39274艘),33.26万公顷养殖面积,1859家水产加企业和1153座水产冷库,243个渔港(其中一级17个,二级25个,三级37个)及众多渔业基础设施。维护渔民人身和渔业财产安全,历来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广大干部群众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20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尽管为维护渔民生命和渔业财产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渔业保障制度滞后,每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却依然十分惊人,渔民因灾或因海难事故返贫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渔业保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党的十六大和中央(2004)1号文件关于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的东风吹遍了全国各地,省局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早在2004年,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的要求,省局会同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就《关于在浙江省率先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研究》课题,进行了历时5个月的调查研究。在形成课题调研报告后,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年12月,承载着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任务的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正式诞生了。省人大在《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立法时,把“鼓励发展非商业性互助渔业保险组织”写入法律条文,使推行政策性渔业保险有法可依。省民政厅、省保监会、省财政等有关部门也对省渔业互保机构一路绿灯,使机构登记、业务核定和资金补助等相继落实。在省局的推动下,各地渔业主管局也高度重视渔业互保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政策性渔业互保的重要作用。洞头县于05年1月份就率先在有关渔业政策中规定了县财政将给予参加渔业互保的渔民补贴。之后,温岭、玉环、嵊泗等县市也相继取得了当地政府和财政的支持,划出了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各方努力,营造了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氛围。
 
  2、因地制宜,制订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试行方案
 
  政策性渔业保险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显得尤其重要。为此,省渔业互保协会专门三次组织人员下基层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广大渔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地方政府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低保障、广覆盖、多受益”的原则,制定了《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补助的试行方案》。《试行方案》明确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步骤、省财政贴补的对象和范围、补贴标准、具体操作办法等。《试行方案》规定的政策性渔业保险省财政贴补对象和范围为:参加渔业互保协会的雇主责任互保和渔船全损责任互保两个主险的会员。确定这样一个原则,主要是从这两个主险事关渔民生存和渔区稳定,责任重大,以及目前的财力状况而定的。对于渔业生产过程中的渔船部分损失及雇佣船员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责任,渔民有能力承受,并且对渔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不是很大,目前暂不予以补贴,待以后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贴补范围。《试行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为:渔船全损互保按保费的20%给予补贴;雇主责任互保每投保5万元以上,费率为0.5%,财政补贴50元或按应缴互保费20%补贴。这主要是考虑目前财政的财力状况,并充分考虑了利用省财政资金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渔民参加渔业互保的积极性。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试行方案》是行之有效的。
 
  3、调查摸底,确定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试点单位
 
  为了搞好试点工作,使有限的财政资金让更多的渔民群众得益,并从中取得经验,2005年,省协会首先在地方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温台地区选择温岭市、玉环县、洞头县、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六个县市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在确定试点县市的基础上,分析各试点县市的渔业保险业务历年来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政策性渔业保险贴补对象和范围进行对症下药,确保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针对渔船互保展业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省协会对温岭市实施了渔船互保贴补政策以后,渔船责任互保的展业面由零上升至70%;针对雇主责任互保展业面和互保份数都较低的地区,我们对苍南、瑞安、平阳等三个县市实施了雇主责任互保贴补政策后,三地合计互保人数从上年的7000多人增加到2005年的近10000人,展业面增加了35.4个百分点,人均互保份数从原来的2.5份增加到了6份,互保费总收入增长了173.6个百分点;针对展业面较好但参保份额较低的地区,省协会对玉环县实施了雇主责任互保贴补政策后,展业面仍旧保持在95%以上,人均保额从原来的3.62份提高到6.56份,互保费总收入增长了54.2个百分点。2006年,按照协会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精神,增加了舟山地区和台州市、临海市等七个市县,完成了整个试点工作的合理布局。
 
  4、完善制度,加强政策性渔业保险资金的监管
 
  省渔业互保协会实际上从事的是金融保险业务,各项业务关系复杂,任务繁重,离不开一个密切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制度。在内部管理方面,省协会刚刚成立,各项业务工作制度几乎是空白,工作人员业务生疏,为此,我们在认真学习商业保险行业经验的基础上,不仅制订了协会本部业务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及岗位职责,还先后制订出台了《互保业务单据使用管理规定》、《互保业务操作规程》、《核保员核赔员制度》、《互保理赔业务规定》等一系列业务制度,规定了展业政策审批制度、赔案审核制度等等,画出了《承保业务流程图》、《理赔业务流程图》,使承保、理赔业务的各个环节紧密配合,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在省协会的运营方式上,我们始终围绕“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四大基本职能,不断探索和完善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感召力和生命力,真正实现渔业互保“献身渔业,服务渔民”、“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办会宗旨。在对外方面,我们积极向广大渔民群众宣传渔业互保协会的作用,增强渔民的参保意识。在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方面,专门制定了具体操作程序:一是由会员提出入会申请,参加省渔业互保协会的雇主责任互保或渔船互保;二是由互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有关业务政策和费率计算出会员应缴保费、财政补贴金额和会员实缴保费,并向会员收取会员实缴保费。三是互保经办机构在出具互保凭证时需在凭证的“特别约定”栏中注明“其中省财政政策性补贴(    )元”,同时分别在《承保业务登记册》和《收支月报表》的相应栏中列明省财政补贴金额,按月汇总寄送省协会,简洁明了;四是省协会对经办机构的上报数据进行核实并汇总成明细表,年终报财政审核备案,省财政将根据省协会的政策性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列入年度预算,下拨专项资金。
    
   三、今后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仅仅是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走出的第一步。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渔业保障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特别是省渔业互保协会刚刚组建,业务运作刚刚起步,还没有储蓄金的积累,底子薄、基础弱、经验欠缺,展业风险大,特别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扶持。
  
  2006年及今后几年,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将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协调,进一步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是建立渔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将积极当好党委政府决策的参谋,使各级政府把渔业互保工作提高到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稳步增加渔民收入、实现渔区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把政策性渔业保险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政府从大量的善后处理、抚恤、救济等繁重事务中解脱出来,促使安全工作从单一的行政管理走向法制管理和经济管理等综合管理的轨道。我们将通过省局的渠道,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2]第27号)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把政策性渔业保险作为渔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列入省局对各市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我们将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民政、财政、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我们将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把渔业投保与增加渔民负担严格区分开来,运用各种案例教育渔民认清海洋渔业在现有环境条件下可能给自己带来的灾难和损失,提高渔民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渔民参加渔业保险的自觉性。
 
  2、强化管理,努力提高渔业互保协会的综合服务能力
 
  2005年是打好基础工作的一年,省协会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协会的综合服务能力。一是提高渔业互保的服务质量。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渔业互保的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渔业生产有关科学知识、渔业保险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为渔民服务的本领和技能,提高渔业互保业务的能力。要建立事故处理的应急能力,简化渔业保险的理赔程序,缩短渔业保险的理赔时间,以优质服务赢得渔民的信赖,在服务渔民中壮大自己。二是积极发挥渔业行业内部优势。要尽可能与渔业、渔政、渔监、船检等主管部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降低渔业互保经营服务费用,从而降低渔业保险的费率,使渔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三是要把服务渔民放在工作的首位,心系渔民、情牵渔民、关爱渔民。要根据渔民群众的需要和自身发展的实际,不断开发新的险种,通过优质服务,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扩大互保密度和深度,真正将协会建设成能有效实施行业自助保障、自律管理的社团。四是要加强保险合作,分散风险承担能力。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协会通过跟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共保等形式的合作,合理地分散了协会承担的风险,取得了初步的经验。今后省协会将根据互保业务的开展需要,从实际出发,从省协会发展出发,科学地有规律地采取各种形式的合作方式,使省协会的业务分保能够保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科学的界点上。五是要开展互保资金的有效经营。要开展保险资金的有效经营,特别要开展经营风险小或无风险的国债项目、对渔民的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及其他项目的投资,促进渔业互保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渔业互保组织的自身抗风险能力,逐步减少对政府财政性补贴的依赖。
 
  3、筹措资金,全面推进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

  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扶持作后盾,需要一定时间的实践、试点经验的积累和财政资金的支持。2005年省财政虽然下拨了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但还没有出台政策性文件,省协会考虑补贴政策的今后延续性,仅在六个县市进行小范围的试点。2006年省协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达到十三个县市。按照《浙江省实施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试点方案》制定的省财政补贴标准,我们预计参保渔民可达95000人、渔船7500艘,共需用省财政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1100万元,资金的缺口还很大。若在全省全面铺开政策性渔业保险,按照《试点方案》的补贴标准,每年约需省财政资金2000万元。为此,我们努力争取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将政策性渔业保险作为一项制度规范起来,省财政把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列入正常性预算,同时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地方财政的配套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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