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保协会

学术交流

论互保理赔业务管理中的“一进一出”

2014-01-10 15:31:51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理赔业务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伤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工作。保险合同的保障职能最终体现在理赔业务上。如果将理赔业务简单理解为“理算、赔付”两项工作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理赔业务是一项流程和环节繁多的工作,理赔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在理赔业务众多工作流程和环节中,加强对未决赔案和赔款收据管理,抓好这“一进一出”十分重要。
 
  一、重要性
 
  (一)未决赔案的管理
 
  未决赔案是指保险有效期限内已经发生损失,并已立案,但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尚未最后确定赔偿金额,也未办理赔付手续的赔案。加强未决赔案的管理,可以提高结案速度,降低未决赔案数量,掌握各地保险经营风险。就赔款而言,未决赔款是保险公司将来的支出,因而在计算赔付率时就不能只考虑已决赔款,同时也要计算未决赔款。未决赔款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之一,未决赔款估算准确与否,对了解真实的偿付能力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规定,“保险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所计提的赔款准备。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金额提取的赔款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二)赔款收据的管理
 
  赔款收据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领取保险赔款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签订的证明保险事故责任终止的证明材料。保险受益人领取了保险赔款后,其据以索赔的保险单是否继续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金额赔偿后,其保险单的效力终止;而领取了部分保险金额赔偿的,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或者是扣除了已赔款额后的保险金额的余额继续有效。责任险保单因其无责任限额,故原则上是在保险人赔付后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若该类保单规定了累计限额的,则在扣除赔款额后的余额范围内继续有效。
通过赔款收据的管理,可以掌握理赔工作运作情况及保险赔偿金的流向,对提高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一)未决赔案的管理
 
  1.重视不够
  对未决赔案管理的作用和重要性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规范管理上缺少有效、可行的举措。
 
  2.未决赔案处理不及时
  对未决赔案缺少统计和分析,造成处理不及时,直接影响结案率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
 
  3.未决赔款估算不准确
  未决赔款不是单指会员船的事故损失金额,而综合考虑互保责任、互保比例、会员船事故责任比例和免赔率后估算的互保赔偿金额。未决赔款估算不准确,将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
 
  4.撤案或拒赔的案件缺少统计
  缺少对会员自行撤案或拒赔案件的定期统计,造成未决赔案统计数据的不真实。
 
  (二)赔款收据的管理
 
  1.互保赔款到帐后,互保受益人迟迟不领取赔款,不签赔款收据。
  2.非互保受益人不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代领、冒领互保赔款的情况。
  3.不按《互保赔付通知书》中核定赔偿金额拨付,存在截留、克扣赔款的现象。
 
  三、规范管理
 
  (一)未决赔案的管理
 
  在渔船船东互保理赔工作中,出现和存在一定数量的未决赔案是正常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决赔案的长期存在都是正常的。各地互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未决赔案的规范管理,通过管理可及时了解动态,掌握经营情况,提高互保协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
 
  1.加强对报、立案的管理
  报案不等同于立案,许多报案由于会员的错报、重复报案、非保险责任事故、免赔额等原因放弃索赔,各地互保经办机构应定期检查,撤销立案。
 
  2.加强对结案的管理
  (1)对已撤案或拒赔的未决赔案及时清理;
  (2)未提供事故材料的,应通知会员及时提供事故材料,提高理赔速度;
  (3)对会员未能提供有关资料且长期失去联系的未决赔案,在超过一年索赔期限后,应拒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
  (4)对于可以结案的案件,应及时催促会员前来领取赔款。
 
  3.加强对预付赔款的管理
  严格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付赔款进行管理,减少因预付赔款原因造成未决赔款长期不能结案的情况。
 
  4.建立未决赔案专人负责制
  为掌握未决赔案存在的数量和原因,应由专人负责将当地未决赔案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录入到电脑中;每月对未决赔案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情况上报互保协会。
 
  (二)赔款收据的管理
 
  理赔工作完成后,会员及时领取到保险赔偿金,并签署赔款收据,表示此次互保责任事故理赔工作的结束。加强赔款收据的管理,保证赔款如实、准确的拨付到互保受益人手中。
 
  1.按规定领取赔款
  (1)领款人(互保受益人)凭《互保赔付通知书》到互保经办机构领取赔款,单位领取赔偿款时应在《赔款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个人领取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经办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具有领取互保赔偿金的资格。
  (2)如确有特殊原因,互保受益人本人无法亲自前来领取赔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向互保经办机构出具互保受益人本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2.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互保协会应定期对各地互保经办机构的赔款收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赔款支付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发现有问题,应及时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3.建立案件回访制度
  针对某些特定的会员(大渔业公司或老保户),或者特殊类型的赔案(高赔付额的案件),互保协会在理赔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回访,目的是了解会员对互保理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根据会员的需求,及时有针对性的改进服务质量。
 
  四、结论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作为渔业风险保障业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加强对理赔业务中“一进一出”的管理,时刻掌握未来需承担的风险赔偿责任和理赔准备金的运作情况。加强对“一进一出”的管理,可以提高赔案的结案率,加快理赔速度,完善理赔准备金的管理,规范理赔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使渔区群众充分体验到互保协会的关怀,体现互保协会“服务渔业、服务渔民”的宗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