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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过《渔业灾害补偿法修正案》

2014-01-10 15:52:31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日本参、众两院已于日前正式通过《渔业灾害补偿法修正案》,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渔业灾害补偿法》是规定渔业互助事业的法律,其宗旨是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对渔业活动的冲击,让渔业者在蒙受灾害后,仍能继续其渔业经营。渔业互助其实是利用保险的架构,向渔业者收取类似保费的费用,一旦发生事故,则依事前签订的契约内容给予补偿。由于这是属国家的渔业灾害防治对策之一,故保费的一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予以补助。

  本次修正内容主要着眼于养殖互助、渔业设施互助及渔业互助会制度的修订。以下是此次增修内容的摘要:
  一、养殖互助制度的修订
  保户可任意选择是否将养殖病害自投保项目中去除。
  过去的养殖互助制度,基本上是全保,诸如养殖鱼类因病死亡,或天灾导致养殖鱼逃出箱网等,都是补偿的对象。
  然而,就保险的原则而言,范围愈大、风险愈高,保费就愈贵。由于养殖业者可藉施打疫苗或适度调整养殖密度,将养殖病害的发生率降至最低,故不一定有投保此项目的需求。若能将养殖病害自投保项目中去除,保费也会更加便宜。因此,新制度已改为养殖业者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养殖病害这一项。
  原本地方性特有之鱼种养殖,如白腹鲭、无备平鲉(Sebastes inermis)、石斑鱼等,是不在养殖互助制度的保障范围内,现已纳入。
  有关养殖互助的投保期间,过去规定同一单位渔场区域投保者之投保期间必须一致,现已废除此规定。
   二、渔业设施互助制度的修订
  所谓的渔业设施互助制度,系以养殖设施、定置网等渔具为投保对象,一旦渔具损毁或流失,则予以补偿。由于渔具原本就不是廉价的消耗品,且属高价的居多,因此保费也不低,导致此制度的投保率一直无法拉高。
  渔具不但是从事渔业的基本设施,也最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就行政单位而言,必须设法提高此制度的投保率,以保障渔业者的经营。因此,新制度中增加了所谓的特别契约,即针对地震、海啸等发生频率低,但一旦发生就会引发毁灭性冲击的重大天然灾害,以签订特别契约的方式予以保障。希望藉此提高渔业设施互助制度的投保率。
  三、渔业互助会制度的修订
  将会员代表大会的制度引进互助会中,取代全体会员大会,以更有效率地推动互助会的业务。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各地渔业互助会有大有小,人数太多的互助会要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较不容易,故以会员代表大会取代。
  原本规定一县一互助会,现改为单一互助会可涵盖二个以上的县。
  前述措施实施后,不仅可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互助商品,也能让互助会的营运更具弹性,藉此让渔业灾害补偿制度更加稳固。日本农林水产大臣石破茂在日前接受质询时表示,预估5年后,养殖互助制度之投保率可达53%至60%,总互助金额将达900至1,000亿日元;渔业设施互助制度的投保率可达11%至20%以上,总互助金额将达100至200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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