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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协会积极探索渔船互保业务

2014-01-10 15:48:40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近年来,广东省海洋捕捞渔业生产效益差,渔船缺乏资金维修保养,导致船舶安全性能下降,船东则往往因经济负担问题,不积极参加渔船互保,存在侥幸心理,事故隐患较大。
 
  参保渔船数量少,渔船互保对理赔资金构成较大的压力。广东省协会因考虑储备资金的安全性,所以在开展渔船互保业务时不得不持谨慎态度。
 
  只有少数渔船参保,不利于化解风险。从广东实际出发,降低渔船承保比例(保险金额不超过船价的50%),不仅可以降低参保渔船的会费,增加参保渔船数量,又可以规避道德风险,减轻渔船理赔对储备资金的压力。对船东来说,低比例参保总比不保好,一旦发生事故,虽然只能得到不足额的补偿,但低会费可以承担。高会费则可能导致不参保不出事故的侥幸心理。
 
  出了事故互保会费的不足额补偿要比没有补偿好的道理,船东容易理解和接受。去年,广东省协会在湛江遂溪等地试行小船低保额全损险,收效明显,渔民参保积极性较高,参保的船数有大幅度的增加,并且保持了良好的发展趋势。
目前,广东省正积极研究政策性渔业保险,争取各级政府对渔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相信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广东省渔船互助保险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发展。开展好渔船互助保险,一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为适应渔船互保发展的需要,广东省各级代办机构,必须要充实渔船互保业务力量。渔船互保业务远比人保业务的要求高,专业性强,不仅需要懂得保险业务、船舶检验、船舶航海、修造等知识,还要熟悉渔业生产特点,具备海事调查处理的能力。《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而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离不开渔监职能机构,参保渔船如发生船舶碰撞事故,须经审判机关或海事主管机关认定,判明责任(渔船之间的碰撞事故,由渔监机关负责此项工作)。因此,各互保代办处开展渔船互保业务更应紧密依托和借助渔监、船检的技术力量,这是互保业务的需要,也是渔监、船检工作职责所在。
 
  二是代办处工作人员在办理渔船互保承保时,必须审验船舶有关的证书资料。证书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如已依法办理船舶抵押登记的,特别要注意填写保险受偿人。审验船舶检验有关证书资料,特别留意船舶适航期,要提醒投保人必须按照证书上注明的期限向船检部门申办船舶的检验,包括临时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以及换证检验等。对于未按规定检验(即法定上处于不适航)的船舶,不给予办理渔船互助保险。否则,承办人员应负相应责任。对于互保有效期内,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其中包含未按期检验船舶),船舶发生事故,将予以拒赔。

  三是加强船舶检验评估工作。目前参保渔船发生事故造成船舶损坏,仅凭船舶修造厂修理项目估价单作为计算理赔的依据,存在很大的漏洞。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的不正规小厂,更容易发生配合个别私心重的船东串通作假,骗取赔偿款的欺诈行为。因此,要求船检人员在参与渔船互保业务中,多了解熟悉船舶修理的市场价格。在参保渔船出险后,船检人员要参与船舶受损修理索赔的评估,通过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级互保机构在办理渔船互保业务时严格把关,实际上也促进了渔监和船检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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