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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渔船船员风险和渔业保险

2014-01-10 15:28:02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日期:05年01月12日                      信息来源: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渔业保险暨渔船安全论坛演讲材料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常务副理事长 孙颖士
 
 
  今天,在我国首次渔业保险暨渔船安全论坛上,在限定的时间内,向诸位专家和同行阐述两个问题:
  一是 中国的渔船船员是中国最危险的职业
  二是 中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分三个方面讲第一个题目:
  在此先做两点说明。一是依据《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及相关官方资料统计,从1997—2003年7年间,我国年平均死亡失踪沿海渔船船员694人,死亡率为十万分三十七,远远低于发达渔业国家,也大大低于国际渔船船员死亡率的平均水准。二是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十年承保的渔船船员死亡率为十万分这二百二十,这死亡人数3倍多的较大误差,据初步分析,是数据质量存在着三个问题:
 
第一、统计口径不一致(水上交通事故与生产作业事故分离等);
第二、一些“三无”渔船船员的死亡失踪往往不在统计之列;
第三、在行政责任追究和安全指标压力下,有关机构和部门有瞒报漏报的现象。
 
一、根据全世界渔船船员的死亡数据对我国进行测算
 
  据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11月举行的第二十二次大会披露,全世界每年平均死亡失踪渔船船员24000名。这一统计结论在2004年9月21日北京召开的“1993国际渔船安全议定书讲习班”上,被联合国粮农组织渔业行业办公室负责船舶的官员再次证实。
  全世界渔船船员每年死亡24000人,那么我国的渔船船员每年死亡多少人呢?虽然我国的渔船数量和海洋捕捞产量世界第一,但是由于渔船的质量、船员的素质和国家的海难救助能力从来没有全球化的评估标准,怎么计算和测定我国渔船船员的死亡失踪人数,是我们长期面临的尴尬问题。
 
这里提供两种测算方法,供参考。
  1.国际劳工组织对世界渔船船员平均死亡率提出权威测算标准:每年每十万人死亡失踪八十人。通常这样表示:80/100000/年。按官方统计我国有187万名海洋捕捞船员,若按世界平均水平,每年估计将死亡失踪1496人。
  2.按每万吨捕捞产量死亡率推算:全球捕捞产量8230万吨,死亡渔船船员24000人,平均每万吨死亡2.9人;我国捕捞产量占全球的17.36%,为1432万吨,据此推算死亡渔船船员4175人。也可表达为死亡率为223/100000/年。是国际上平均死亡率的2.8倍,比美国职业安全专家对北方渔场作业的17个国家,1994年—1998年间船员死亡率41—192/100000/年估算的上限高出14%。据专家测算一些渔业国的船员死亡是,丹麦为140/100000/年;冰岛为89/100000/年;美国为78/100000/年,但有的专家估算美国渔民实际死亡失踪为160—180/100000/年。我国近邻韩国2001年到2002年的渔船船员死亡率为450/100000/年,是我们所掌握的资料中,渔船船员死亡率最高的国家。
 
  以上两种测算方法,我国渔船船员每年死亡失踪为1496人至4166之间,这两者间如何才能更接近真实,还要辅助其他数据和资料来科学认定。
 
二、根据互保协会及其有关省渔船船员死亡率的一些数据对我国进行测算
 
  1.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1994年至2003年的10年统计,死亡率为210/100000/年。
  2.广东省渔船船东互保协会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统计,死亡率为57/100000/年。
  .淅江省人民政府参照多年的渔船船员死亡实际情况,2002和2003年下达给全省的控制指标是每年死亡435人,2004年降为410人。按全省有20万渔船船员计算,三年间的死亡率为213/100000/年。
  4.据辽宁渔港监督局统计1994—2003年间全省平均死亡渔船船员102.8人(协会统计1999—2004年10月年平均死亡134.4人),按全省有14万渔船船员测算,死亡率为73.4/100000/年(依协会统计测算死亡率为302.4/100000/年,即参加保险的222255人死亡672人)。另据专家估算,辽宁省的渔船船员死亡率约在150/100000/年左右。为相对均衡地测算,取以上三组数据的平均值,辽宁省其死亡率为175/100000/年。
 
  综合这三省数据和协会的数据,平均计算的死亡率为164/100000/年。按全国有187万海洋捕捞渔船船员测算,全国每年要死亡失踪渔船船员3067人。如果再扣除诈保骗赔、少数陆地死亡和地区不平衡等因素15%,那么死亡失踪船员应为2607人,死亡率为140/100000/年。这个数据在1496人与4166人之间,和发达渔业国家的死亡率比较接近,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以此作为分析的基础。
 
三、对国内重点高危行业死亡率的分析与比较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3年在全国各类伤亡事故中死亡136340人,其中道路交通死亡104372人,占76.6%;煤矿行业死亡6434人,占4.7%;建筑行业死亡1512人,占1.1%;渔业和其他船舶死亡535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498人,两项合计占0.76%;此外铁路、农机事故也比较多。这样直观地看海洋捕捞渔船的风险微不足道,所谓的高风险行业简直是毫无根据。让我们换个角度,做一些对比分析。
 
  1.据统计全国煤矿有职工600余万名,全年死亡6434人,死亡率为107/100000/年。从全球的角度讲,2003年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世界的35%,而事故死亡人数则占80%,百万吨死亡率约为4.109,高出美国100多倍,高出南非30倍。2004年1-9月,我国煤矿死亡率降为百万吨死亡+2.979人,力争控制在3人。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表示,煤矿行业百万吨死亡率指标争取在2020年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接本文的统计,我国渔船船员的死亡每十万人要比煤矿高出33人。
  2.据统计我国建筑企业有工人3800万之多,全年死亡1512人,死亡率为4/100000/年,低于渔船船员35倍。
  3.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由于分母很大,死亡率会更低。
 
  综上所述,在我国渔船船员死亡率高达140/100000/年。高出煤矿24%,是建筑行业的35倍,应该是名副其实的高危险行业,渔船船员是我国最危险的职业。本文的分析结果也许十分地出乎意料,或者难以接受,其准确性如何,要经受时间的考验和事实的检验。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冶金行业每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20倍、日本的80倍;我国道路交通每万车死亡率约10人,是美国的10多倍,日本的20多倍。近15年我国民航重大事故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近2倍,是航空发达国家的4倍。而唯独我国渔业生产的死亡率,按现在统计口径和数据,要大低于国际平均标准,甚至低于发达渔业国家的标准。而这是违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死亡标准的客观规律。应当引起广大同仁的深刻思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强调以科学的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生产和安全的和谐。这些都要建立在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基础之上;扭曲的失真的数据,将会影响国家对渔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技术改造和人文关怀。2003年以来,全国有许多省开展建设行业和煤矿生产的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还有较大的资金投入,而风险更高的海洋捕捞业和渔船船员还在独自承受着海洋生产的巨大风险。
大海的神秘具有多面性,她那辽阔的躯体蕴藏着多少故事没人能够知道。一年四季的惊涛駭浪吞噬了多少船员,也许我们要永无休止地去追问、追寻。
 
第二个题目:中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这个题目主要谈三点:
 
第一、中国渔业风险的管理和转移急需要国家的制度安排
 
  如前所述,中国的渔业船舶有高达18%的出险概率,船员又是最具风险的职业。同时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业码头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和病害的风险极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渔业灾害损失每年达50亿元人民币。
由于渔业生产和现代工业相比,组织的规模化程度不高,资本金不雄厚,90%为个体经济,属于弱势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非常差。
  在市场经济的制度下,渔业生产者转移风险、管理风险应该是保护企业或渔船生存、保障雇员,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必然选择。
  在当今社会,分散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保险了。然而国内外几百年的发展的实践和经验证明,渔业保险走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之路是行不通的。主要原因是出险概率高、勘验定损成本大、道德风险多、巨灾风险无法控制并且再保险没有机构承担。如果完全按照商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费率很高,渔业生产者又无力承受。这两难的境地,铸成了我国渔业保险全面萎缩的现实。
  2003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3.3%(世界平均为8.1%),财险的保险深度为1.03%;农险收入为4.6亿,占全国财险总保费的0.5%;渔业保险由于规模太小,国家从来没有专门统计。估计包括互保协会在内,全国最多有2亿元保费收入,保险深度约为0.064%,要低于我国财产险种的16倍。
  商业保险公司做不了渔业保险,互助保险行业无力做渔业保险。渔业保险只能争取国家的制度安排,作为国家财政支持农业的长效机制和政策,实施财政补贴的农(渔)业产业政策,发挥国家财政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功能。
 
第二、中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可能选择的几种模式
 
  一是组织中国渔业相互保险公司或中国渔业相互保险有限合作社。前者是指所有参加保险者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没有股东,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用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形式,从事保险活动。也就是说,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会员与公司关系随之消失。
  后者可由国内大型渔业企业牵头,全面联合中小型企业和个体渔业主参加。风险准备金可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和地方每年用于渔业灾害的救济补助款,为扶持渔业政策性保险给予的启动风险准备金;所有参加合作社会员的股金;各级政府、团体和个人的入股和捐献。合作社是非营利组织,有盈余主要留作积累,少量分红。董事会是决策层,由社委会来管理经营,基层组织是渔业主联合组成的地方渔业组合。主要承担收缴保费的工作,能大量减少成本。关键是争取有国家义务入保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国家的再保险支持。
 
  二是地方政府兜底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协会(公司)。对于经济实力比较强的省,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讲都是可行的。考虑到渔业风险区域性强的特点,由国家成立的总会与地方成立的协会,采取按比例共保的模式将更能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会更有生命力。
 
  三是有涉渔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渔业保险。利用保险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和信用的实力,辅以国家的优惠政策开展渔业保险业务。在普及渔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开展渔区社会的综合保险业务,以补助亏损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达到经营险种风险的平衡。代办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要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开展。
 
  第三、建立中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只能在政府的具体领导下运作。从1985年起国务院条例和全国人大法律中,就一直写着“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二十年过去了,社会各界都做出了不少的尝试,但收效甚微。近两年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和中共中央1号文件的推动下,各种尝试比较活跃。但是由于缺乏主管农业的政府部门的主导声音,全国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尚未见曙光。
 
  目前在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存在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主张的主体、承办的主体模糊不清。农(渔)业保险是不可能赚钱的,而在我国现有体制制度之下,农民和渔民要争取自身的风险保障,又没有什么权威的团体和顺畅的渠道能够向更高的管理决策层表达他们的意愿。
  尽管目前在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制度方面,实践和理论日渐活跃,但从政府的角度,似乎只有保监会的指导性的声音,整个大农业态度暧昧。
  《保险法》、《农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1号文件的一系列规定和精神,以国家的哪个部门为主去贯彻落实,很值得推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行使保险业监管职能,对建立全国性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进行研究、指导和建议是责无旁贷的,如具体来操办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财政部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有权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但是,缺乏对农业产业政策的整体把握和实际了解,具体操办农业保险事宜难度太大;
农业部是主管全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部门,有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建议,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等职能。从国务院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复杂性角度来看,建立全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由农业部主办、主导会更顺畅,更有效率。
 
  综上所述,由农业部来研究、推动、操作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时代的选择、是历史的责任。“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确实有基础,有条件,能够积累经验,减少试点成本,在某种程度会成为农业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和2005年1号文件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突破口。
 
  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低保障、广覆盖、国家适度补贴、农(渔)民广泛参与”的基本保障原则。逐步建立我国的政策性农(渔)业保险制度,宜早不宜迟。笔者认为,只要在农业部的具体领导下,上述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发展壮大,成为主导我国政策性农(渔)业保险制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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