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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远洋渔船的互保理赔工作

2014-01-10 15:45:44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随着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生效,200海里自由捕鱼的时代宣告结束。有关国家加强了对本国200海里经济专属区资源的保护,公海渔业管理上主要是通过国际或多边协定的渔业协定;随着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生效,我国远洋渔业结构发生变化,发展远洋渔业已成为我国基本的产业政策。目前我国约有1700多艘远洋渔船常年在境外作业。如何做好远洋渔船的互保理赔工作,已成为互保协会业务研究的新课题。
 
  一、远洋互保渔船事故统计
 
  2002年6月25日,普陀大舟远洋渔业公司所属“6021”船在印尼阿弗拉渔场作业时,机舱起火受损;协会支付赔款120万元。
 
  2004年7月10日,“荣大洋2”号船在前往北太平洋鱿鱼钓作业途中,与韩国货轮发生碰撞,导致本船沉没;协会支付赔款600余万元。
 
  2004年7月27日,“辽大开渔0002”船在北太平洋海域作业时,被一不明船舶撞沉;协会支付赔款107万元。
2005年9月5日,“浙舟渔冷108”运输船装载1000多吨鱿鱼,返航至北纬30度10分,东经137度03分附近海域时搁浅受损;协会支付赔款180万元。
 
  根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数据统计,1999年至2006年,协会处理远洋渔船互保事故152起,赔付1809万元人民币。其中,船损事故109起,占71.71%;全损事故9起,占5.92%;救助事故18起,占11.84%;,涉外抓扣事故16起,占10.53%。
 
 
  在152起远洋渔船互保事故中,碰撞事故77起,占50.66%;风灾事故18起,占11.84%;涉外抓扣事故16起,占10.53%;单独机损事故14起,占9.21%;触损事故8起,占5.26%;触礁事故7起,占4.61%;火灾、搁浅事故各6起,点3.95%。
 
 
  二、互保理赔工作的难点
 
  1.互保风险大
 
  远洋渔业远离本国渔业基地开发别国及公海资源,作业环境复杂,作业渔场分散,技术层次要求高,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目前,我国远洋渔业生产结构还不够合理,渔船质量和装备水平较差,人员素质不高,个别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这些都加大远洋渔船的互保风险。
 
  2.事故损失大
 
  远洋作业渔船由于航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出险后需在国外修船厂进行检修,所以事故损失额度远大于近海作业渔船。根据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数据统计,远洋渔船单起事故的互保赔款为105855元,是近海渔船单起事故的互保赔款26622元的4倍。
 
  3.理赔难度大
 
  互保渔船境外出险给协会的理赔查勘增加难度,境外理赔调查,不仅使查勘费用加大,而且需要克服大量语言、法律和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障碍。
 
  4.道德风险大
  
  远洋渔船长期在国外海域生产作业,不仅流动性大,而且具有出险后无法保留现场痕迹的特点,合理确定互保责任比较困难。协会对会员船的状况及事故情况的了解完全依靠当事人的陈述,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一旦遇到会员恶意沉船的事故,由于大量的证据遭到毁灭,协会往往无法证明对方是欺诈行为,而蒙受巨额损失。
 
  三、理赔工作要点
 
  (一)及时报案
 
  远洋渔船发生互保事故后,当事人、船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互保经办机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被抓扣,要报告被抓扣的原因及被抓扣的人数及财产情况;
  (2)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需报告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和船舶特征。
  (3)报告的内容要求全面、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二)通报政府机构
 
  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和船员在国外发生涉外事件时,应当立即如实向农业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驻外使(领)馆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部和本省级人民政府,由农业部协调提出正式处理意见通知驻外使领馆。对海难和重大涉外事件需要国家紧急救和对外交涉的由农业部协调提出正式处理意见,商外交部驻外使领馆进行外交交涉。”
 
  (三)尽力施救
 
  根据《渔船互保条款》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发生互保事故后,会员庆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保护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利用最有效的通讯手段立即通知有关渔港监督和互保机构。
 
  (四)递交事故报告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向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如果事故在外国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仲裁或管理机构协调结束后60天内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递交船籍港的渔港监督和互保经办机构备案。
 
  根据《渔船互保条款》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并须在到达第一个港口内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若会员不按规定及时报案影响本会及时勘验、准确理赔的,本会有权视作自动放弃权益拒绝赔偿或相应扣减赔款。”
 
  (五)事故材料完整
发生远洋渔船互保事故后,会员在索赔时,应递交如下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国籍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包括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4.渔业船员职务证书;
  5.出海船舶户口簿、船员证、海员证、船员名单;
  6.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针对主机功率200马力即147KW以上渔船);
  7.渔捞、航海、轮机、报务日志,主机额定功率大于300KW的渔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
  8.必要的作业海图、航行海图、港口航行海图;
  9.远洋渔船要携带进出汇签证簿、海关监管簿。
  10.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批件(复印件);
  1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事故证明;
  12.事故损失清单、修理合同或协议,费用发票;
  13.往来函电;
  14.各类调解、仲裁、判决、协议书等;
  15.向第三者追偿的文件;
  16.现场照片、事故损失照片;
  17.救助合同、协议,救助费用清单及发票;
  18.支付救助费用、修理费用的汇款证明。
 
  (六)履行告知义务
 
  远洋渔船发生互保事故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与损失核定,应事先征得协会同意。事故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时,必须事先征得协会同意,否则协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迅速理赔调查
 
  发生远洋互保事故后,理赔人员应在当事船或人员返回国内港口的第一时间,对所有当事人进行理赔调查,详细核实以下内容:
 
  1.船舶情况。包括本船船况,适航情况,进出港时间,近期修理情况(时间、地点、修理项目、修理费用、修船厂名称);
  2.船员情况。包括船上所有人员名单,任职情况,船员变动情况;
  3.生产情况。包括作业方式,作业区域,捕捞产量,渔获物转载情况,生产、生活物资供给情况,经营效益情况,是  否编队作业,与他船联系方式,是否有国外代理;
  4.事故情况。包括海况,本船动态,船上值班情况,出险时间、海域、距岸距离,事故损失情况;涉及碰撞事故时,本船航速、航向、号灯号型显示情况,他船航速、航向、号灯号型显示情况,两船避让情况,事故发生后他船是否逃逸、逃逸方向、他船的特征;
  5.救船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否向外呼救、呼救方式,本船施救情况,他船救助情况、救助物品清单。
 
  三、加强规范管理
 
  (一)严格执行《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共分六章,三十四条,从远洋渔业的管理范围和基本制度、远洋渔业项目的申请和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项目确认、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为规避远洋渔船的互保风险,会员应严格按规定遵照执行。
 
  (二)提高船东和渔业企业的法制意识
 
  发展远洋渔业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以艰苦奋斗,远洋渔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个别船东和渔业企业的法制意识淡薄,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或从事违法捕捞活动,严重扰乱正常海上生产秩序,同时损害到合法作业渔民的利益。境外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船东应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强化守法观念,加强对外派船员的航海技能、外事纪律、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的教育,严格遵守入渔国和有关国际合约,遵守当地风俗习惯,减少违规行为和工作中的失误。
 
  (三)发挥境外船检监督职能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远洋渔船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组织实施。从1999年1月1日起,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沿海11个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分散管理的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改为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和组织实施,统一签发远洋渔船检验证书。远洋渔船在境外作业,大多是几个省、几个远洋渔业企业的船舶在同一个区域内同时生产,修船时间也基本比较接近。在建立境外远洋渔船验船师统一外派制度后,统一协调安排在南太平洋岛国及西 非、东南亚、西亚、南美等区域各远洋渔业企业的检验时间,统一调配境外检验验船师。
 
  (四)建立与公估公司或国外调查公司的合作关系
 
  建立合作关系,依靠公估公司和国外调查机构的现代高科技手段和先进通讯设备进行跨国界的业务操作,最终获取客观、公正、翔实的调查事实,而无需亲赴实地。这不仅能节省查勘费用,而且在调查过程中还能避免因国际间的地域、语言、文化背景等差异所带来的诸多不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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