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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尚不具备并购条件

2014-01-10 15:27:38  来源:渔保协会  阅读:
日期:05年01月22日              姜官刚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报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订标准意见的函》,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由于财产险和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可能大幅度提高而引起业内关注。有媒体和业界专家认为,新的偿付能力标准将会引发保险业并购事件。
 
    客观来讲,新标准的提出,会促使保险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多元引入资金,提高偿付能力。但从目前整个行业主体状况、市场环境、政策法制条件等方面来看,并购条件尚不具备,并购事件在一段时期内不会发生。
 
    一般来说,通过强强联合或者强弱兼并,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和使用,减少经营费用、降低成本,共享技术、客户。保险兼并、收购情况已是司空见惯。但这是建立在市场化程度高、市场机制完善、竞争相对成熟的基础上。而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粗放经营阶段,竞争程度、水平远低于国外成熟发达的保险市场。同时,与欧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保险市场还远未饱和。尽管近年来我国的保险深度从1980年的0.1%上升到3%,但较之发达国家保险深度平均8%至10%、人均保费数千美元的水平,我国保险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保险企业在市场开拓及专业化经营管理方面的空间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主体之间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新市场和新销售渠道的开拓上,而不会着手进行并购。
 
    一般来说,只有在并购主体至少有一方有强大的实力,而且双方存在较强互补性和并购意愿的条件下,才会发生并购现象。但目前,有此实力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太平洋等几家,他们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平均年收保费上千亿元,足以满足新的偿付标准,无须通过并购提高偿付能力。其他公司成立时间最长也不过七八年,70%以上的公司只是在近一两年时间刚刚成立开业。不会在盈利期未到、发展前景看好的情况下,就被并购。而且,无论是寿险还是非寿险公司,经营思路、市场定位、技术、产品等方面同质化现象严重,互补性较小,大型保险公司也不大可能收购这种既不能带来规模、又不能带来经营亮点的小公司。
 
    从监管环境来看,尽管近年来保险主体不断增多,但和发达、成熟的保险市场相比,竞争还不充分。在政策、法制方面,政府会继续鼓励各类主体和投资经营者进入保险市场。
 
    为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均衡,并购还需要相关法制、法规的支持,例如欧美国家为防止垄断,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约束;同时在公司组织形式上进行限制,要求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及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兼并。在美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接受兼并时,必须进行保单持有人投票,票数过半方可进行并购。而目前,我国保险业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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