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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保财险试水“政银保” 5000万元补贴撬动7亿元免抵押贷款下乡

2014-02-18 13:12:01  作者: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来源:中国渔业互助保险  阅读:
    近日,广东省农民合作社“政银保”项目签约仪式在广州举行。广东省农业厅厅长、省委农办主任郑伟仪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王硕平、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总经理郭文革分别代表三方签署协议。根据协议,从2013年立项起,广东省农业厅连续4年每年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为符合资格的贷款合作社全额补贴保费及50%贷款利息,撬动银行7亿元对合作社实行免抵押贷款,破解农村金融改革难题。
 
    试水“政银保”
 
    所谓“政银保”项目,是一种以政府财政投入的基金做担保、农村信用社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对象提供贷款、保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的农业贷款模式。
 
    2009年7月,人保财险佛山三水支公司联合三水区人民政府、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全国金融保险行业内首创“政银保”农业贷款保证保险。2010年8月,继三水试点后,广东清远市清新县政府、清新农信社、人保财险清新支公司三方合作,在清远推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通过县财政提供500万元作为担保基金,建立“政银保”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解决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难问题。
 
    2012年11月,该合作模式从农业领域成功扩大到中小微企业领域,推出“政银保”小额贷款项目,为有效缓解当地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已在佛山市三水区、清远市清新区等地开办“政银保”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贷”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加按保”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8个贷款类保证保险项目,助推农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其中,“政银保”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累计承保3300户(笔),承保金额6.8亿元。该项目被广东保监局纳入创新保护管理项目,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的充分肯定。
 
    农村金融模式创新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广东全省共有村民合作社26540家,比2012年增加11677家,增长高达79%。但农民缺少抵押物,农村贷款融资难,一直困扰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农民自主经营、脱贫致富。但农业经营依旧面临资金不足、贷款融资难、发展缓慢的问题。“‘政银保’利用政府担保基金和保险公司专业保障系统分散风险,银行不需要担心贷款逾期不还,农户也缓解了以往巨额抵押或借不到钱的压力,从而维护了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新农村起到积极作用。”郭文革表示。
 
    据介绍,农户贷款时,不再需要像以往那样抵押家庭财产,或者支付高价获得金融担保公司担保,仅需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有关资料和申请书即可。与此同时,银行也不需要担心贷款逾期不还风险,因为保险公司和政府担保基金将代为偿还借款人贷款。
 
    此外,在逾期贷款处理上也体现风险共担。以往,种植户或企业主贷款逾期不还时,银行采取扣押抵押物、加收利息等方式催促贷款偿还。但“政银保”农业贷款和小微贷款模式采取有利于银行和借款人的贷款逾期处理方式。当贷款本金逾期3个月,借款人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县农信社将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并就不足赔付部分与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办理担保代偿手续。等保险公司和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赔付后,再与县农信社一起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成功后,三方按各自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构建农村信用体系
 
    目前,尽管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大量的贴息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农和小微贷款,但实施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户和企业负担,降低银行的收息风险,贷款本金的偿还依然缺乏保障,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门槛依然很高,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受理投保。
 
    而“政银保”通过三方合作的特有方式,可以逐渐改善农户和小微企业信用环境,使农民和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同时,各方力量加强对农民和小微企业的信用管理,有利于建立起良好的信用体系。
 
    此外,还可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农业。通常,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基础设施的投入除外),都是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农户,中小微企业很少享受补贴,没有发挥出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政银保”则通过政府出担保基金的做法,引导银行加入惠农和支持小微企业行列,调动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财政资金效益放大,收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为提高财政资金在农业的投放效益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返回目录
【链接】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证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合同保证保险实质上涉及到保证人、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而不像一般保险合同那样只有两方,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一种服务费而不是用于支付赔款的责任准备。
 
    合同保证保险的历史不长,传统上是由银行出具信用证来担保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出立银行信用证条件较为苛刻,手续比较繁锁,就导致了对合同保证保险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对保证保险而言,有学者认为保证保险之运作不符合保险之本质,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特有的分配关系,体现为保险共同体的互助共济关系。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将风险分散给了众多的投保人,自己实际上并未承担什么损失,其保险资金的来源具有社会性,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不得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而在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将风险转移至保证人,由保证人自身独立承担风险,该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唯有通过反担保或追偿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这种风险损失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因而费率是建立在经验判断基础之上的。实践中,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收集和研究单个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一个一个地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此意义上,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证人因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更像是一种担保业务。
 
    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比一般保险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保证保险也采取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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