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关于大连市渔业生产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2021-02-04 13:57:00 来源: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阅读:
近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在大连市渔业生产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为全面推进大连市渔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总体思路
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切入点,以强化渔业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为基础,以保障渔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目标,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落实以渔业互助保险为基础,由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代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建立符合大连市渔业发展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
实施内容
以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为重点,以渔业互助保险为基础,以基础费率为主体,以经济补偿功能为前提,以先行赔付为原则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预防为主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促进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船东)自觉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有关要求
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大力宣传推广,完善服务功能、依法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重点事项
1、责任分工:各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要求,结合大连市渔业生产和渔业保险实际,全面推进渔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渔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实施范围:全市海洋捕捞作业渔船(含远洋捕捞渔船、近海捕捞渔船 )、养殖渔船、辅助渔船及休闲渔船,均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实施范围。同时,鼓励水产养殖、加工流通、渔船修造、渔港建设等其他领域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保险载体:根据国家和省厅局相关文件要求及原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原大连市安监局的会商意见,在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完成前,大连市渔业生产领域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开展的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保险代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并推动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保险向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化。
4、承保模式: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主体开展承保业务,同时鼓励能够按照要求提供事故预防和先期理赔等服务的保险机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参与到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
5、保险费率:以基础费率为主体,实行浮动费率机制。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市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费率和保障制度。保险机构可依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船东)的生产风险程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发生频次、安全生产风险程度、赔付率等实行浮动率机制。
6、责任限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事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70万元。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船东)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
7、安全防控:保险机构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15%的事故预防费用,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宣传教育、职务船员培训等防灾防损服务。
8、理赔机制:以先行赔付为原则。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改进服务方式,简化投保手续,提高投保效率,建立快速理赔、事故应急救援预付赔款和伤亡人员紧急医疗费用垫付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