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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2017-01-23 15:37:42  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阅读: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海洋渔船“双控”目标
 
    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沿海各省(区、市,以下简称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2);港澳流动渔船(指持有香港、澳门特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保持不变,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内。
 
    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2.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
 
    到2020年,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1000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沿海各省减幅均不得低于23.6%,年度减幅原则上不低于5%(海洋捕捞产量分省控制指标见附件3)。
 
    2020年后,将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努力实现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
 
    (一)加强渔船源头管理。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将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渔船修造特别是跨地区修造和渔船用柴油机及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随意更改渔船主尺度和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探索建立与捕捞渔船数量和养殖面积相匹配的捕捞辅助船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养殖渔船监管制度,加强辅助船、养殖船、休闲船、远洋船和出口船的监督管理,禁止以上述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国内海洋渔船。加强渔船交易管理,推进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规范交易行为。
 
    (二)创新渔船管理机制。加强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实施差别化监管。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船长小于12米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米且不满24米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米的为大型渔船。强化渔船分级管理,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制定并下达;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以及渔民承受能力等制定,报农业部核准后下达。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能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
 
    进一步完善捕捞作业分区管理制度,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管理界限(依据现行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分界线)作业和买卖,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区、市)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禁渔区线离海岸线不足12海里的,可由相关省(区、市)按自海岸线向外12海里范围内核定为渔船作业区域。
 
    (三)加强渔船渔具规范化管理。加强渔船渔港信息技术装备和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国家统一的渔船管理数据库,推广应用北斗导航、船舶自动识别、卫星通讯和射频识别等技术,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实施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加强渔船管理和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渔船、渔港和船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渔船渔机标准体系,推进出台主要作业渔船主尺度、渔机标准,推出统一的标准化船型。强化渔船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严格依港管船,按船籍港实施渔船营运检验,对现有异地挂靠渔船按船籍港进行清理整治,对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作业许可区域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对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通过定点拆解、销毁、改作鱼礁等方式,统一集中处置。加大“船证不符”渔船清理整治力度,分类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
 
    制定全国海洋捕捞渔具准用目录,明确各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以及渔船携带渔具的数量、长度和灯光强度等标准,建立渔具渔法准入制度,完善渔具渔法审查认定机制和规范化程序。优化捕捞作业结构,合理调整渔船渔具规模,完善捕捞作业方式限制措施,逐步压减对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作业类型,引导渔民使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作业方式。继续深入开展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坚决取缔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对资源破坏严重的“绝户网”。加强渔具选择性研究,大力推行选择性标准渔具,减少渔具对幼鱼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危害和影响。
 
    (四)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各地要落实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地方财政投入,在中央财政减船补助标准5000元/千瓦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标准,在完成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船转产力度。加大减船上岸渔民就业培训力度,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引导近海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渔业二、三产业及其他非渔产业。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规定扶持退捕上岸渔民参加社会保险。
 
    三、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
 
    (一)加强渔业资源监测评估。全面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和产卵场调查、监测和评估,通过对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海域的系统调查,摸清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种类组成、洄游规律、分布区域,以及主要经济种类生物学特性和资源量、可捕量,为进一步科学制定海洋渔业资源总量控制目标和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能力建设,完善全国渔业资源动态监测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深入开展渔业资源生态保护研究,提高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水平。
 
    (二)合理确定捕捞额度。沿海各省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在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确定海洋捕捞分年度指标。自上而下细化到最小生产单位。省级海洋捕捞分年度指标,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三)加强捕捞生产监控。完善海洋捕捞生产统计指标体系,逐步与国际通用指标接轨。优化海洋捕捞生产统计方法,开展海洋捕捞生产抽样调查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海洋捕捞生产渔情动态监测,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和交换处理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及时准确反映海洋捕捞生产、渔民收入、成本效益和渔区经济发展动态。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加强渔港、渔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四)探索开展分品种限额捕捞。积极探索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管理新模式,选择部分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探索经验,逐步推广。自2017年开始,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5省各确定一个市县或海域,选定捕捞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相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同意后组织实施。到2020年,沿海各省应选择至少一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开展限额捕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完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的保护。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休渔范围和内容,延长休渔时间,减少休渔时间节点,做好不同海区休渔时间的衔接和协调,实行渔运船同步休渔,落实好船籍港休渔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和执法。统筹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不断改善管理和科研条件,努力提高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水平,形成以保护区为主体、覆盖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网络。加快建立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严肃查处违反幼鱼比例捕捞和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与生态环境保护。针对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大力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坚持质量和数量并重,进一步扩大规模,确保增殖放流效果,推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进行。加大生态型、公益型海洋牧场建设力度,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推动以海洋牧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养护。建立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补偿机制,工程建设对海洋渔业资源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赔偿补偿措施。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形成近海海湾、岛礁、滩涂、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增养殖水域等重要海洋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四、提高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组织化程度和法治水平
 
    (一)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培育壮大专业渔村、渔业合作组织、协会、各类中介服务等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在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船员培训、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及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方面一定权限,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捕捞业管理的基础作用。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大中型渔船加入渔业合作组织、协会或公司管理,小型渔船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
 
    (二)健全渔业法律法规。加快修订渔业法及配套法规,修订完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渔业船舶标识管理规定,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采用全国统一、差异明显的船舶标识予以区别,推进船舶电子标识和自动识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渔业资源产权制度,将实施限额捕捞、加强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渔获物定点上岸和交易监督管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查处海上涉渔违法违规行为、限制直接使用野生幼鱼投喂,以及建立渔船船东诚信管控机制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修订完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大中型渔船必须配备北斗船位监控设备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研究出台渔船船位监控管理办法,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三)提高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实施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国统一资格考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强化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细化、量化渔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堵塞执法漏洞。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推进渔业行政执法异地协助。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保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和考核,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违法行为,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对妨碍渔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渔业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渔业行政执法装备条件,完善配备标准,加大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资金投入。强化高科技装备在渔业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升精准监管能力。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打造中国渔政品牌形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将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
 
    (二)加大财政支持。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渔具管理和限额捕捞制度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生产统计和信息监测、渔政执法监管等工作顺利开展。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统筹用好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建设、渔业资源养护、休禁渔补贴、转产转业培训、渔业渔政信息化、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养殖设施水平提升等内容,使渔业资源得以休养生息和逐步恢复,提升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统筹谋划、积极争取,加大对渔政渔港、违法违规渔船扣押场所、水产种业、水生动物防疫、水生生物保护区、渔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渔业设施装备现代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落实。农业部对各省(区、市)压减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总量管理、限额捕捞、伏季休渔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项考核并定期通报,对实施情况好的省份在政策和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对实施方案和措施不落实、进展和效果不理想、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要及时进行提醒、通报和督办,情况严重的报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考核评估办法,不断完善各项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县的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附件:1.2015-202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
        2.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
        3.2020年近海捕捞产量分省拟控制数
 
                                                                  农业部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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