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保协会

时事热点

中国保险学会:相互保险的历史与借鉴

2016-12-23 08:57:48  作者:姚庆海 宋占军  来源:中国保险网  阅读:

    编者按:《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积极发展自保、相互等新型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相互、自保等国际上较为成熟的保险组织形式及市场主体的引入和发展,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基于此,本刊策划“保险组织发展与创新”专题,分别从国际经验、理论思考、中国实践等不同视角进行探讨,为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发展完善建言。

 

    从洪荒走来,防灾避祸、寻求保障是人类亘古不变的主题。相互保险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保险组织形式,历经数百年的发展演变,至今仍在全球保险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相互保险试点工作,回顾与总结相互保险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发展相互保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

 

    相互保险起源于古代的互助团体,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成长壮大,成为一种国际上主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

 

    (一)相互保险的产生

 

    相互保险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埃及、古巴比伦、古罗马等文明古国。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4500年的古埃及,修建金字塔的石匠中就成立了一种互助组织,向每个成员收取会费,用来支付石匠死亡后的丧葬费用。在公元前2世纪,古罗马成立了一种丧葬互助会,会员交付会费后一旦死亡,由互助会支付葬礼的花销。

 

    进入中世纪之后,“基尔特”行会制度在西欧盛行。“基尔特”最初分为“商人基尔特”和“工人基尔特”两种,是相同职业者基于相互扶助的精神共同出资所组成的团体,对会员遭受的死亡、疾病、伤残、衰老、火灾、失窃等人身风险和财产损失给予一定限额的赔偿。“基尔特”组织是相互保险的前身。随着组织成员的增多,西欧一些地区逐渐打破行业的范畴,出现了以保护救济为目的的“保护基尔特”组织,并发展成为专门办理相互保险为目的的“友爱社”和“互助社”等相互保险组织。

 

    自诞生以来,相互保险组织形态不断丰富,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交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等纷纷涌现。作为相互保险制度发展成熟标志的相互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起源于1756年成立的英国公平保险公司及1778年成立的德国汉堡养老协会。

 

    (二)相互保险的发展壮大

 

    进入19世纪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环境的支持促进了相互保险的大发展。1820年左右,德国科达生命相互保险公司成立。1843年,美国第一家人寿相互保险公司成立。19世纪70~90年代,有10家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在澳大利亚成立。1902年,日本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成立。

 

    1875年,英国互助社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法律层面开始对互助社进行全面的监管。德国、日本在1901年分别制定了《保险企业监督法》与《保险业法》,将相互保险组织形式纳入保险业的顶层设计。1905年,美国阿姆斯特朗委员会在对保险业的一项调查中发现,保险业中存在非法贷款、大笔政治献金、欺骗性的财务报表、官员和董事假公济私、无节制的开支以及不正当地扣留应分给投保人的红利等诸多问题,建议允许股份公司转变成相互所有制形式。此外,股份制保险公司广泛存在的高额佣金、销售误导等问题受到消费者的强烈排斥,不以盈利为目的、注重长期利益保障的相互保险得到了消费者更多的认同和欢迎。基于这些原因,全世界掀起一股“相互化”的浪潮,大批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变为相互保险公司,包括美国最大的三家人寿与健康相互保险公司——大都会人寿、保德信人寿和保平人寿。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相互保险迎来发展巅峰,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将近66%。

 

    (三)“去相互化”的发展浪潮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要求保险公司迅速扩大规模,而相互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迅速筹集资金。同时,消费者在保险保障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投资,而相互保险公司仍主要提供保障类的产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上出现了“去相互化”的浪潮,许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转变为股份制保险公司。

 

    据统计,英国相互保险组织占保险市场的份额,由1994年的50%下降到2013年的7.6%。美国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15家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中有5家相互保险公司进行了转制,其中包括市场份额最大的大都会人寿。日本自1997年至今,虽然相互保险市场份额接近50%,但相互保险公司数量从18家减少到5家。

 

    (四)相互保险的重新崛起

 

    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和新科技革命的双重影响,相互保险重新崛起。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认为,金融危机以来消费者对保险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的改变是相互保险成为保费增速最快的组织形式的原因。消费者对以利润为导向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不信任的增加和对相互制信任程度的增加,导致消费者在保险产业内部由股份制保险向相互制保险迁移,这一转换在寿险和理财型产品领域尤为明显。

 

    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业务创造了历史高点,总保费收入达到12860亿美元。从2007年开始相互保险市场保费连续七年实现正增长,并有五年年增长率超过全球保险市场平均增长率。从2007年到2014年,相互保险市场实现复合年增长率4%,是同时期全球保险市场(1.8%)的两倍多。得益于相互保险市场在全球保险市场中的杰出表现,相互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从2007年的23.7%增长到了2014年的27.0%,增长率达到14%。

 

    二、相互保险发展呈现的特征

 

    (一)相互保险是保险业的传统组织形式

 

    无风险则无保险。在股份制保险和社会保险尚不发达或者难以覆盖的领域,基于原始互助思想形成的相互保险,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尽管“去相互化”的浪潮大幅降低了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但相互保险始终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组织形式,特别是在高风险领域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保险市场并不是一个自然垄断的市场,即便很小的保险公司也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各种各样的保险组织形式都有其一席之地。历史的发展证明,相互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险组织形式,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都将始终在全球保险业占据重要地位。

 

    (二)相互保险和股份制保险合作共赢

 

    从全球保险市场发展历程看,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之间的转化一直没有停止过。这并不意味着股份制抑或相互制本身存在着问题,而是公司基于外部环境、消费者偏好和企业自身地位的主动适应。同时,股份制保险和相互制保险并不是彼此隔离的,而是相互促进、相互竞争的。相互保险可以促进股份制保险更加注重长期利益,股份制保险可以带动相互保险更加注重经营效率,两者共同推动着保险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相互保险在坚守传统的基础上开拓创新

 

    相互保险组织在全球保险市场上的经久不衰源于相互保险组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一性,源于相互保险组织对信息不对称的有效化解。时至如今,相互保险依然坚守这一传统,聚焦特定群体、特定风险或特定地域的保险保障。同时,相互保险组织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使得相互保险在公司治理、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固有短板得到极大缓解。

 

    (四)相互保险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相互保险发展的历史上,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鉴于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存在显著差异,有必要在法律体系中单独规范相互保险组织。英国、德国、日本相互保险监管法律的出台,明确了相关保险组织设立、运营、变更、终止等方面详细的规范,极大地推动了相互保险发展。在保险法律体系之外,各国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立法及相应的所得税管理办法,也是相互保险得以顺利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对我国的借鉴

 

    2015年1月,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初步确立了相互保险发展和监管的基本理念及核心原则。2016年6月,保监会正式批准三家相互保险社筹建,标志着相互保险这一国际传统、主流的保险组织形式即将在我国开启新一轮实践探索,我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迈出了全新步伐。结合国外相互保险的发展历程,联系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我国相互保险试点与发展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以“补短板”为切入点推动相互保险发展。我国在相互保险方面起步较晚,与其他国家呈现不同的发展路径。股份制保险公司三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在保险市场占有率方面具有先行者优势。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唯有精耕细作,以“补短板”为切入点,聚焦特定人群、特定风险和特定地域,坚守相互保险互助共济的本源,才有可能在我国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发展壮大。首批试点的相互保险组织致力于在当前国家亟需的小微企业、建筑企业金融服务以及特定群体养老健康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反映了监管部门希望相互保险在传统股份制保险难以覆盖的高风险领域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承担更大责任。

 

    二是充分利用新技术创新相互保险服务。从国际经验来看,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是相互保险重新焕发生机的重要助推器。我国相互保险发展应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运营模式,促进相互保险和互联网深度融合,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相互保险组织。

 

    三是提升相互保险法律层级和法律体系。德国、日本等国的发展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互保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保险法》修订过程中,建议明确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并择机修订《公司法》等法规,将相互保险组织纳入公司组织形式。同时,根据相互保险的特点,尽快形成完善的相互保险监管体系。在产品审核、偿付能力、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创新监管手段,有针对性地加强治理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提高经营透明度,切实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打造“遵循基本规律、符合国际惯例、体现相互特色”的中国新型相互保险监管体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