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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6-12-16 08:57:58  来源:农业部渔业局  阅读: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近期,《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通f知》(财建〔2016〕741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渔民减船转产)的通知》(财农〔2016〕169号)相继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全部到位。为做好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任务

 

    根据“财建〔2016〕741号”和“财农〔2016〕169号”文件要求,2016年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报废拆解、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工作。我部根据有关要求已明确各省(区、市)的工作任务(详见附件1),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和资金安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尽快将工作任务分解至各地(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

 

    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的相关要求,按不同支持方向分别制定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统一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二、项目实施有关规定

 

    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办渔〔2015〕65号”要求,切实做好各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严格执行补助期限和实施范围,对列入补助范围的予以补助

    用于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的补助资金,补助起始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渔船灭失、报废拆解后申请减船转产的,应在12个月内申请办理减船转产资金申领手续,逾期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用于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的补助资金,对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渔船予以补助(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更新改造渔船原则上应为各地推荐的标准化船型或符合标准尺度的船型,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不支持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的船网工具指标不能相互转换,不支持以合并小型渔船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渔船。

 

    用于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的补助资金,对2015年10月1日以后建设的内容予以补助,此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人工鱼礁建设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实施,项目执行省份没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应集中和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选址应符合本区域海洋功能区划和生态环保要求,禁止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建深水网箱。

 

    (二)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照补助上限或规定的补助资金比例予以补助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按照5000元/千瓦予以补助;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总体上不超过分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人工鱼礁建设用于礁体建造的资金占比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增殖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补助资金的15%;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一级以上渔港升级改造与整治维护,以及二级渔港、内陆渔港、避风锚地建设,用于防坡堤、拦沙堤、码头、趸船、护岸、系泊、疏浚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占建设总投资的75%以上,总投资不得低于项目补助资金;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每只网箱补助不超过实际造价的50%,且不超过补助上限,各地要根据本地网箱类型、造价等实际情况细化具体补助标准;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按照补助上限补助。

 

    (三)严把项目评审、验收、公示关,分类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列入补助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必须经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按照“先减后补”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具体发放程序要求和资金结算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列入补助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必须经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渔船更新改造须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渔船建造完工后,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申领资金补贴,大型渔船(24米及以上)可采取“建补结合”方式分段拨付补助资金。

 

    人工鱼礁建设和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单位,需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深度等同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项目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渔港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渔港工程或水运工程乙级以上资质,评审和验收专家从农业部成立的渔港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员组成和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渔港建设专家库的通知》(农办渔〔2016〕67号)执行。按照“建补结合”的方式,分段拨付资金。

 

    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补助,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企业(或实施单位)名称和补助资金数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对完成项目任务的,经验收合格并公示的单位,方可拨付资金。

 

    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补助,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渔船名称(或实施单位)和补助资金数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资金拨付方式由各省(区、市)自定。

 

    (四)做好相关工作之间的衔接与统一标准工作

 

    渔船报废拆解要与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工作相衔接。渔船报废拆解资金是对于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报废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工作的补助,各地的资金分配应与减船转产任务量相匹配。

 

    渔船和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建设是国内渔业油补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重要方向,我部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渔〔2016〕61号)中对渔船和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以及容灾备份中心建设进行了规范,各省(区、市)渔业部门要按照该规范要求,在组织实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渔港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时,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接口做好相关工作,为实现渔业信息数据共联共享打下基础。

 

    三、项目实施监管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管理分工。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任务重、管理要求高,各级渔业部门应上下协调、有统有分,齐心协力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建立了项目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相关处室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分工做好各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和联系人见附件2。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综合协调处室和各支持方向项目管理处室及联系人,将各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各地的管理工作分工及联系人等情况,于2016年底前随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二)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项目季报制度,从2017年起,每个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向我部报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详细要求和格式见附件3。2017年3月31日前,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2016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发放情况和项目总结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要分别对各类项目季度进展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分工分类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计财处和各相关业务处。

 

    (三)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建〔2015〕977号”和“农办渔〔2015〕65号”要求,不能突破规定的补助期限、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资金拨付等要求。要明确资金监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国内油补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考核工作,要重点抓好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任务量核定、项目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并督促市县渔业部门做好相关项目审核、补贴资金发放和项目日常监管等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推动实施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加强项目督导检查。我部拟会同财政部推动开展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绩效考核指标和考评办法另行制定。我部将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地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补贴资金发放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严防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及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

 

    各地在项目实施工作过程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

 

    附件:1.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任务表

    2. 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工作任务分工表

    3. 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

    3-1 2016年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进展情况统计表

    3-2 2016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进展情况统计表

    3-3 2016年人工鱼礁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3-4 2016年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3-5 2016年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推广进展情况统计表

    3-6 2016年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渔业渔政管理局李巍 010-59192941)

http://www.cfmi.org.cn/uploadfile/2016/1216/20161216090303575.pdf

http://www.cfmi.org.cn/uploadfile/2016/1216/2016121609035471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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