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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公司赴加拿大农业保险考察报告

2016-10-12 10:10:58  来源:农业保险研究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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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从1959年开始通过联邦和各省的立法,开始建立和发展本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全世界100多个试验和发展农业保险的国家中,是最成功的范例之一。56年来,加拿大构建了独特的公共部门一家提供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无论在制度演进、法律建设、政策拓展、还是经营改进、产品创新等方面,都由独到的作为,创造出他们自己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一)农业支持政策要逐步实现从价格支持向挂钩补贴的转换

 

    从加拿大政府农业支持政策的演进看,昔日的价格支持措施因市场扭曲、效率低下而备受批评。加拿大一方面对牛奶、禽肉、蛋品等敏感产品仍采取供给管理体系进行价格支持,另一方面则不断缩小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的种类的范围,采用与农业生产或收入相联系的“安全网”替代过去的针对具体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政策。

 

    据我们所知,这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改革过程中的一般特征和共同经验。对我国来说,就要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协议的规则调整和改革我门的农业补贴政策,有必要和可能将部分“黄箱”补贴改为“绿箱”补贴,也就是将一部分农业而价格补贴转变为根据农业协议中不受限制的补贴,比如变成对农业保险的补贴。

 

    (二)整合和不断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加拿大的农业经过 80 多年不断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农业风险管理项目为核心、非风险管理项目为补充的农业支持保护的基本框架和政策体系。

 

    加拿大的农业风险管理政策涵盖了收入稳定政策、农业保险政策,以及农业融资借贷政策的一部分。该政策体系既是风险管理的工具,又是收入支持的基石。农业保险政策也是针对几乎所有农作物不同程度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充分的经济补偿,这也是对农业收入稳定政策的进一步的补充。

 

    因此,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设计可以参考这种思路,也采取多种农业组合政策工具,多方位地补偿农户的来自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农业和农场收入损失。这意味着农业保险应进一步拓展功能,提升定位。

 

    (三)不同国家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各自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

 

    美国的农业保险开始40多年是由政府经营,在一些人的论证和支持下,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把由政府组建的联邦农业保险公司(FCIC)经营农业保险直保业务,逐步改为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直保业务,政府的FCIC逐渐退出了直保业务。

 

    但加拿大一直沿用美国最初的模式,由各省政府政府组建的公司对本省农业保险进行垄断性经营。各省的公司是作为一家市场主体来运作的,联邦和省政府除了给予部分保费补贴(约为纯保费的60%)、全部管理费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之外,其它经营活动全部由公司自己运作。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包括审查预算和维护投保农民利益等,通常不干涉公司的具体业务与经营活动。

 

    加拿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启示是,不同国家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各自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曾经试验过商业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也设想过成立像加拿大这样的国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但是最终选择了“政府市场合作”模式,取得了初步成功。我们需要正视中国农业保险的制度缺陷,不断加以改进,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完善制度,创造属于我们的经验。

 

    (四)吸收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各国经验努力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从加拿大的经验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表现为创建制度本身,而且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明确的边界。即政府的参与只是审查和批准预算,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并不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操作,不干预农业保险的业务,保险人更不存在“政府寻租”问题。

 

    这是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如何把政府和市场,政府、公司和投保农户各自的责任义务边界界定明确,在政府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之间建立“防火墙”,斩断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官员从农业保险中逐利的渠道和链条。

 

    (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农业保险新的经营模式

 

    商品化程度高,是加拿大农业保险成功运行的必要条件,原因在于规模化经营的需求更高,同时交易成本更低。

 

    我国要通过服务现代农业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探索农业保险新的经营模式。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大,对农业保险具有真实的需求,具有一定的保费缴纳能力。同时,其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也能有效分摊和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成本,从而有助于促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的可持续性。

 

    (六)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应考虑农场规模的差异

 

    加拿大农场的规模较大,这使得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呈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农业保险产品以产量保险为主,而指数保险产品占比非常低。第二,由于农场的面积普遍比较大,保障水平、保费以及触发机制的确定呈现个性化的趋势,比如个性化的气象指数保险以及基于客户个体损失经验的蜜蜂过冬保险等,可以满足农户的不同需求。

 

    我国和加拿大不同,虽然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农业经营的特征总体上仍然是人均耕地面积小,规模化经营实际占比有限,很多地方一定程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地块普遍呈现分散状态,这使得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高昂。

 

    因此,必须尊重我国农村小规模农户经营将长期存在的国情,通过产品与经营模式的创新,针对小规模农户开发指数保险(包括气象指数保险、区域指数保险等),替代传统的成本保险。这可以缓解目前农业保险在定损与赔付环节的高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供给效率,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这种创新本质上是将众多分散的小农户形成虚拟的规模农场,通过产品机制将分散农户视同规模户来考虑,从而在操作层面上变相“扩大”了农场规模。

 

    (七)完善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

 

    和中国农业保险相比,加拿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呈现几个不同的特点:一是补贴品种更多。各省农业种植的品种存在差异,只要符合联邦政府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就可以获得联邦的补贴。这事实上是一种基于各省农业发展特点和需要,主要由省政府主导确定补贴品种的模式。二是保费与管理费用补贴主要由联邦和省政府承担,地方政府不承担。

 

    这对中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具有以下启示。第一,财政部门要鼓励指数保险的开发,直接将指数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第二,要基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的需要扩大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以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第三,主要由中央与省政府承担保费补贴责任。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县级保费补贴。

 

    (八)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提高农业保险供给的质量

 

    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大致有如下几个方向:第一,产品不断细分,更好地契合作物的产量与价格特征。第二,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产品的设计。第三,产品不断个性化,更好满足农场的需求。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而言,首先,我们要细分市场,开发针对性的产品。随着农业生产方式日益走向集约化、规模化,要求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适合其生产方式与需求特点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条款。其次,提高保障水平,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高投入的要求,以使得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补偿,及时恢复再生产。

 

    (九)运用新技术手段提升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

 

    在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的条件下,加拿大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运用新技术来查勘定损,如应用无人驾驶飞机、地理信息系统、雷达图像、高分辨率的卫星图像等,这是他们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较高的技术原因之一。

 

    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经营成本较高等问题。更广泛地通过卫星、无人机等空间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我国农业保险的技术含量,可以为承保和理赔工作提供空间数据和分析管理支持。以遥感等技术支持下的农业保险模式创新应用,可以促进农业保险模式的转变,缓解农业保险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经营成本较高等问题,提升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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