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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险防灾防损功能纳入《保险法》

2015-11-06 08:52:58  作者:赵阿兴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将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和开门立法的理念,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完善我国保险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水平与国际水平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差距恰恰也是商业保险公司提升管理水平的空间和潜力。

 

    在学术分类上,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方式。从保险的起源开始,就将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明确规定为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国际上的普遍认知是,从保险的起源来看,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一种“分担风险,消化损失,转移支付”的制度。保险的派生功能是“积蓄资金、防灾防损”。其中,积蓄资金是从分散风险这一基本职能中派生出来的,而防灾防损则是从损失补偿这一基本职能中派生而出的。

 

    除以上保险的功能之外,最大诚信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成本后置是保险经营的突出特征。鉴于保险经营的成本后置特征,只有减少损失与保险赔付,才能够实现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所以商业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不仅仅是保险业经营的主要职能,而且与“互助”、“担当”、“尽责”、“和谐”等企业社会责任核心价值理念深度契合,与商业保险公司在服务国民经济转型、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防灾减灾体系等方面,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实现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愿景有机融合。

 

    在当今商业保险公司的转型发展过程中,除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工作,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推进主体之外,更需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明确保险业和保险监管机构赋予重大保险标的安全监管责任描述,为商业保险公司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国际化、市场化和法治化基础。专业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业及其监管机构,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对于国家安全与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保险标的的安全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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