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保协会

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明确提出“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渔业互助保险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中。
 
1月1日  福建协会在连江县办事处开出省协会成立后首张渔工责任互保凭证与首张渔船互保凭证。
 
2月4日  江苏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将内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2〕7号),实现了全省渔船渔民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全覆盖。
 
3月12日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的对象、范围、标准、补贴方式和结算流程。  
 
3月14日  福建省政府正式批复福建协会主办福建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
 
4月1日  河北协会在黄骅市召开了“2·24事故”互保理赔现场会,该事故为河北协会成立以来最大理赔案件,此案共支付遇难人员家属经济赔偿金103.5万元。 
 
4月26日  国家协会印发《关于秘书处中层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渔保人发〔2012〕37号),选拔聘用了12名中层干部,标志着国家协会秘书处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顺利完成,用人制度开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4月28日  广东省保监局、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此方案,今后广东省渔民、渔船投保,将获得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至少35%的保费补贴。
 
 6月4日 财政部为“农业部2011年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项目” 给出绩效评价分数93.14分。报告认为该项目的实施意义重大,地区设置合理,各地区项目完成质量较好,对渔民生产生活起到了切实保障作用,可以扩大实施范围。
 
6月5日  江苏省启动水产养殖互保试点,为常熟市大家好特种水产养殖合作社和金唐市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400亩池塘河蟹养殖提供风险保障。
 
6月12日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率财政金融司司长刘长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姜俊梅等一行10人到协会进行《农业保险条例》立法专题调研,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黄延信、渔业局副局长崔利锋等领导陪同调研。
 
6月20日  农业部渔业局在江苏连云港召开全国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会议。
 
7月9日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农办渔〔2012〕83号),对“十二五”期间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7月31日  国家协会与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联合举办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干部培训班,这是渔业互保系统内规格最高的一期培训班。
 
9月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协会通过了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从2011年起5年内,协会将享受免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9月4日  经国家协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批准,国家协会挂靠单位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调整变更为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经农业部渔 业机关党委批准,国家协会党支部的关系由原来隶属于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党总支,调整变更为部渔业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
 
9月24日  福建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互保正式启动,福建协会与福鼎市海川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共计1108亩紫菜的政策性养殖互保协议。
 
11月6日  广东协会通过了广东省民政厅审核,成为该省首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团体之一。
 
11月12日  经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公布,明确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性,条例同时规定渔船和渔民短期人身伤害等属涉农保险范围。
 
11月15日  辽宁协会完成了金州新区“11·4”风灾事故56艘受损渔船的现场勘查和定损工作,这是辽宁协会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理赔案件。
 
12月11日  浙江协会完成“967202”全省统一接报案电话系统的调试和人员培训,该系统正式上线后,将实现由服务中心受理报案并完成系统报立案工作。
 
12月18日  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正式启动,在阳江市签发广东省首张政策性渔业保险保单。
 
12月26日  协会在长春召开四届二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